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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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2017年3月27日,根据国家《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辽宁省正式启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并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据统计,辽宁省现有育龄“单独家庭”82万左右,其中有生育意向的约为45万,“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预计2017年、XX年期间能形成生育二胎的小高峰,每年增加10万左右新生儿,其后,将逐年回落稳定在每年新增5万左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这是此前生育“二孩”的一个前提

2、条件,《修正案草案》将这一限制放开,不再规定女方年龄,并对部分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做了修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五级以上标准的;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原《条例》要求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

3、,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如姐妹数人的,只允许一人)。   再婚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是市民关注的焦点,为回应社会呼声,维系再婚家庭稳定,《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前双方分别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本次修改增加了有关奖励扶助的内容,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同时,适当调整原奖励措施,延长了独生子女父

4、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至子女满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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