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ID:7896606

大小:31.22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3-02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_第1页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_第2页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_第3页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_第4页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7年5月27日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刘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逐步完善生育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重大决策。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

2、《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对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作出部署。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高度重视,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方案,适时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些都为我省推进实施这项政策指明了方向。   山东是较早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份,多年来一直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   格落实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全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由1970年的‰和‰,下降到2017年的‰和‰,自1991年以来,我省已连续22年保持低生育水

3、平稳定,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前,人口素质、结构、分布等正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全省劳动年龄人口已于2017年越过拐点,开始缓慢下降;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口总量列全国第一位;出生人口性别比仍在116左右的高位运行;家庭规模越来越小,传统功能有所弱化;人们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广大群众热切期盼尽快实施这项政策。   为确保这项政策顺利实施,我省于2017年9月组织开展了群众婚育意愿抽样调查,邀请中国社科院人口专家参与,利用人口普查数据和公安户籍信息,采用生育比例法和国家微观仿真

4、模型,对我省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及单独两孩政策实施风险进行了全面预测和评估,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了专题报告。从调查摸底和分析预测情况看,如果现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我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会有所升高,但仍属于低生育水平范畴。从长远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我省总人口的变动趋势影响甚微。   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适当扩大家庭规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稳定适度的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

5、衡发展,为加快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17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建成和副省长王随莲、孙绍骋分别听取汇报,研究《条例》修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确定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条例》,并列为2017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2月14日,省政府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送了《山东省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方案》等备案材料。3月12日,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姜异康和省委副书记、省长郭树清委托,王随莲副省长专程到国家卫生计生委,汇报我省推进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情况。3月下旬,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卫生计生委组成联合调研组,就《

6、条例》修改到菏泽、滨州、东营等市开展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形成了《修正案(草案)》。4月29日,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方案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通过。5月9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题听取了《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5月19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修正案(草案)》。 主要修改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调整有关单独两孩政策的规定。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将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二)取消

7、《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彻底解决“办证难”问题,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同时,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生育证的,应当在五日内告知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

8、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同时,鉴于近年来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一些部门职能整合和机构重组,部门名称发生变化,《修正案(草案)》对此作了相应修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