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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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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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7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2、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为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原第二条第二款)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原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原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原第五条司法鉴定

3、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原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原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

4、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为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5、,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

6、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此款修改至第十八条第三款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

7、、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为对于鉴定材料不

8、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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