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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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新旧对比  将于今年5月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总共六章50条,新增加了10个条文。与原通则相比,呈现了诸多显著变化。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进一步健全了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明确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提高了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规定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完善专家参加咨询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鉴定机构对

2、鉴定人的内部监督,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对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增加对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条件和措施。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从制度上保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

3、动不受干扰,保障鉴定活动合法、公正。   五是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这一新旧鉴定程序的变化,对司法实践中的鉴定与诉讼活动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又会出现哪些新的变化与发展趋势?   下文从七个方面,分别以图文兼顾、新旧对比的形式,就前后变化、实务影响以及趋势预估进行简要探讨。   1.鉴定机构不再回避,只有鉴定人需要回避,不能再通过回避鉴定机构而回避鉴定人。因为鉴定意见由鉴定人负责而非鉴定机构负责,当然鉴定人的回

4、避对鉴定机构的回避也有一定的影响。这一变化将对诉讼当事人申请回避带来重大影响,举证门槛更高。因为要当事人去了解鉴定人的背景与社会关系及证明鉴定人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以后鉴定案件回避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难度大大提升。   2.鉴定人对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也需回避,不得违规会见,有利于避免了私下交易、勾兑的可能性,将进一步规范鉴定的程序与提升鉴定的公正性。这一变化将导致出现违反此种情况而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公正而不被法庭采信。   3.增加参与过法庭质证的鉴定人也需要回避,参加过法庭质证的鉴定人,将不能够再接受委托参与鉴定。   1.增加了不得同时委托不

5、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案件进行鉴定的情形,在后的一家鉴定机构要么不受理要么受理后也需要及时的终止鉴定。   2.增加了鉴定受到严重干扰时也需要终止,防止因不当干扰而造成鉴定不公,比如权力干扰、当事人不当的诉求干扰等都可能导致鉴定终止。   3.限制了鉴定协议随意约定终止的权利,以免鉴定机构不当随意终止鉴定,进一步严格和明确终止鉴定的范畴,鉴定机构不得随意扩大。这将导致目前实际中很多鉴定机构设置的很多格式条款无效和丧失法律依据,不得不修改鉴定协议和规范执业。   4.终止鉴定后可以不退费,原来的酌情退费被删除,意味着鉴定机构不再具有强制退费的义务,可以视情况选择不退费。毕竟很多终止鉴定的情形并非鉴

6、定机构的原因所致,鉴定机构即使终止鉴定也有成本支出,也进一步承认和认可了鉴定机构的社会中立地位,自负盈亏。   1.限制了重新鉴定条件,进一步缩减了重新鉴定的范围,严格限制重新鉴定,删除“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这一重新鉴定情形,将大大减少实践中出现的重复鉴定、多次鉴定问题。因为鉴定后总有一方会有异议而提出重新鉴定,不过以后当事人想重启再次鉴定将变得更加艰难,不足以说服办案机关将很难启动重新鉴定。   2.扩大了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除了法定情形外的其他重新鉴定,都应该由办案机关决定,将法院的重新鉴定决定权扩大到所有的办案机关,以满足不同的

7、办案机构的重新鉴定需求。   3.重新鉴定的机构可以与原机构的资质相同而不必一定要求高于原鉴定机构,回应现实中鉴定资源的不足与普遍的重新鉴定不可能达到资质更高的问题。不过,对于重新鉴定的鉴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实际上变相提高了重新鉴定的准入门槛,也与鉴定人负责制相一致,不必强求鉴定机构的资质提高,而是要求鉴定人的资质提高。   4.以上的这些变化将导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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