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通则新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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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通则新旧比较  十年之前,二七年八月七日,吴爱英部长签发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对于涉及了司法鉴定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法庭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可以采信、是否存在应当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情形的重要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开庭律师应当倒背如流的部门规章。   十年之后的XX年3月2日,吴爱英部长签发了修改之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我们将新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表格的形式逐条对比。 内容 旧通则 新通则 评析、疑问 制定机关 司法部 司法部 签发人 部长吴爱英 部长吴爱英 转眼十年 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第一条为了规

2、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与司法鉴定有关的部门规章,都是根据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制定。 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的概念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3、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新通则新增了司法鉴定的概念 适用范围   第二条第二款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新旧无变化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准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

4、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新旧无变化 司法鉴定人负责制 司法鉴定人会见禁止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新旧无变化   但是,新通则强化了鉴定人负责制,例如在新通则三十二条删除了鉴定

5、机构对司法鉴定人所作鉴定意见的纠正权利,即鉴定机构无权利纠正鉴定人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保密规定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回避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新程序只

6、对司法鉴定人的回避提出了要求,源于司法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机构不对司法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的收费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行政监督、行业监督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

7、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新通则删除了鉴定机构纠正鉴定人违反机构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的权利。这也是新通则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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