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实习总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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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拟法庭实习总结模拟法庭实习总结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习总结姓名:吴国静专业:法律文秘学号:2019924202班级:法律文秘1231系部:社会科学系指导老师:孙艳丽邬云霞彭君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年11月4日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目录实习目的..................................................2实习时间..................................................2实习地点..............................

2、....................2实习内容..................................................2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2案件......................................................3案件分析..................................................3法庭模拟存在的问题................

3、........................5总结......................................................5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模拟法庭实习总结实习目的培养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我们的法律文秘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实习时间201年10月14日201年11月6号实习地点社会科学系601教室实习内容实习的第一天,主要进行了模拟法庭的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以及观看法院审理案子的视频。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主要有:模拟法庭的目的,模拟法庭的组成,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庭

4、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程序。模拟法庭的组成:每组8人左右;组员包括审判长(王宁)、合议庭成员(张业龙、范小琳)、书记员(陈蕾)、原告(吴国静)、被告代理人(董淑瑶),杨利利负责纠正庭审错误。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一、深入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依据,按不同角色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二、申诉、答辩及有关辩论要做到语言简洁、条理清晰、理由充分,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严禁恶语中伤对方;三、审判结果要基于已经认定清楚的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适当,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

5、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评议和宣判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评议时间为十分钟,恢复开庭后,书记员要求全体起立,由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宣读完毕后,审判长宣布闭庭。案件201年5月2日上午10时左右,刘江、薛原、两人去同学家玩耍。回家途中,行至政府办公楼后的河边,看见河对面张路在河边洗鞋。这时刘江提议两人用石子砸鞋子。于是两人纷纷用石子砸。池塘中的张路见有石子砸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张路当日到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左眼球破裂伤,用去医疗费16

6、20.23元、交通费256元和住宿费126元。为赔偿问题,张路的父母亲分别与刘江、薛原的父母亲协商,但两个孩子的父母亲均以不是自己的子女打伤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张路的父母亲以张路的名义将刘江、薛原、告上法庭,要求两位被告赔偿损失。案件分析本案两被告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玩耍中抛打石子,在主观上既没有共同致伤原告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同时也不存在共同加害原告的过失。但两被告扔石子砸同学应当说是一种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危险的行为,主观上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并且该共同危险行为已经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对这

7、种共同危险行为,可以认定其属于《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共同侵权。在学理上,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条件是:①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②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③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④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在本案中,两被告共同用石子砸原告,并将原告砸伤,但是原告只是被一粒石子砸伤,而这粒石子到底是谁砸的又

8、不知道,因此相对于此上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条件,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中两被告均为未成年人,因此应该确定两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链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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