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长沙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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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沙医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把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学生

2、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与时俱进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学生管理,是指对我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之前在校期间的管理,是对他们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

3、有下列权利:1.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

4、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5、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具备资格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诊,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

6、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必须依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并接受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各门课程,均需进行考试或考查。第十三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按四级制记分(85~100分记优秀,70~84分记良好,60~69分记及格,60分以下记不及格)。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同时

7、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包括完成实验、实习、作业、提问、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占20%-30%。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取消当次理论考试和补考资格,须进行课程重修。第十四条全学程英语成绩分学期计算,每学期不及格者均须进行补考。第十五条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患有某些疾病(须出示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体育教研部主任审查同意后,方可适当降低要求或采用其他可行的体育方式代替常规体育课,也要给予成绩评定;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

8、上体育课者,经体育教研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修。第十六条毕业实习成绩考核及评分办法,按各专业毕业实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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