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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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山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泰医办字[2006]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

2、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并符合相关规定

3、的应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

4、的新生,须持泰山医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 新生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各种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入学资格。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在体检复查中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患病者,取消入学资格;若患有不属于前述范围的疾病,但不宜在校内过集体生活者,经校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

5、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开学后5天内到部、系(包括系级学院,以下同)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各部、系学生注册情况于开学2周内报教务处和学工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6、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妥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见习参观)、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由各学科自行确定。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实践课单独计算成绩

7、。课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法。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要求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如果出现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按60分记。补考后仍然不及格需要对该门课程进行重新学习并按学分缴纳学费,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重新学习以后的成绩。重新学习次数限2次,以实际重新学习最高成绩登记。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包括通过重新学习取得学分的课程),因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新学习一次,成绩取两次修读的最高分登记。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按各环节计

8、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应重新学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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