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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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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陈菊梅公益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陈菊梅公益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促进民生健康与医学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陈菊梅捐赠10万元,菊梅医生集团医疗(深圳)有限公司捐赠190万元。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8号1号楼6层607室(园区)。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2、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助扶贫、济困、助医、恤病以及医学人才培养、医学科技发展等公益项目;开展救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损害的公益活动。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热心陈菊梅公益基金会所从事的各项事业;(二)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四)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第十条
3、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8(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三)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四)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六)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
4、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
5、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8(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
6、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
7、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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