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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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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德腰痛宁公益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承德腰痛宁公益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中医药优秀文化,普及和推广中医药知识,支持风湿骨伤防治学科研究和人才培养,关爱百姓和弱势群体健康,践行“济世养生、至诚至仁”的宗旨。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承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承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武烈路109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1、资助中青年风湿骨伤及相关学科医生的中短期进修、学习;2、奖励风湿
2、骨伤疾病防治学术研究成果;3、救助贫困风湿骨伤患者;4、赞助、支持相关社会公益及学术活动。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二)拥护本章程并能够根据本章程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四)能够参与本基金会工作并起积极推进作用。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
3、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知情权、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或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
5、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五)其他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6、。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1、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2、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3、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
7、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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