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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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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京华公益事业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北京市。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公益慈善事业,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会员企业家的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11号福建大厦11层11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助救灾救济、扶贫救助、医疗卫生、支教助学、促进就业等方
2、面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章程;(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慈善事业;(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
3、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的权利:(1)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2)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3)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4)建议理事长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二)理事的义务:(1)遵守本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2)负
4、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3)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与两次本基金会组织的资助项目考察、监督和检查验收活动,增进对基金会工作的了解;(4)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5)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6)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7)推荐理事;(8)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小组的工作。第十二条 本
5、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
6、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五)基金会的终止。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
7、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和监事长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四)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会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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