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安意外伤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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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6年5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解释。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合同约定的某些特殊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2、责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理解条款。【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四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标注,请您注意...........................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一条保险

3、合同的构成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第二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第十一条司法鉴定第三条续保第十二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二章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章一般约定第四条保险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十四条通讯地址的变更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第四章保险金申请第十七条争议处理第七条如实告知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1页共9页【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至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

4、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期满日止。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满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开始。第三条续保在本合同期满时,若本公司同意续保,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和职业所核定的费率寄发缴费通

5、知给投保人,如投保人愿意续保,可按缴费通知上的缴费金额按约定的缴费方式缴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延续有效一年。若本公司决定不再续保,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第二章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保险责任注1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本公司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意外残疾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

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注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第2页共9页当意外残疾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三、水陆交通意外额外给付注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

7、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体残疾,则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四、航空意外额外给付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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