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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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关于本合同6.2被保险人变动1.1合同构成6.3年龄错误1.2投保范围6.4职业、工种变更1.3合同生效6.5地址变更6.6失踪处理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6.7争议处理2.1基本保险金额6.8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4责任免除7.1周岁7.2团体3.如何交纳保险费7.3意外伤害3.1保险费的交纳7.4Ⅲ度烧伤7.5酗酒4.投保人权利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1合同内容变更7.7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4.2合同解除7.

2、8潜水7.9空中运动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攀岩5.1受益人7.11探险5.2保险事故通知7.12武术5.3保险金申请7.13特技表演5.4保险金的给付7.14未满期净保费5.5保险金申请时效7.15不可抗力7.16本公司认可的医院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7手续费6.1如实告知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关于本合同1.1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1.2投保范围凡十六周岁(见7.1)

3、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见7.2)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其附带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1.3合同生效本合同以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为生效条件。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

4、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金额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3),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

5、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

6、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所列部位Ⅲ度烧伤(见7.4),本公司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二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的烧伤和残疾的,本公司仅按烧伤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7、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4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和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5)、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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