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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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充分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执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就下列执行事项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转让、交付的权利的;  (三)被执行人申请对国内仲裁裁决书或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  执行法院就上述事项作出的裁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2、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本规定所称利害关系人,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被申请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主体、第(二)项中的案外人。  第二条 复议申请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  第三条 申请复议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附相关证据。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复议请求,明确声明是要求变更还是撤销原裁定;  (三)申请复议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执行法院收取申请复议的材料后,应当向复议申请人出具收件清单。  第四条 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将申请复

3、议材料和相关案卷附裁定书三份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材料和案卷之日起3日内立案并移交本院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复议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专门负责行使执行裁决权的机构或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实行合议制度。  第六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复议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不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可以迳行裁定。合议庭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的,听证程序适用《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所提供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在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已经提供

4、的证据。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交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依照新的证据作出裁定的,裁定书中应当写明新证据提交的时间。  第八条 复议申请和审查期间,原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 复议申请和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裁定变更或者追加的被执行主体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执行法院可以参照诉讼保全的有关规定采取控制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被申请变更或者追加的被执行主体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控制性措施。  第十条 复议申请和审查期间,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

5、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暂缓实施。对不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案外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但必须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和审查期间,国内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采取。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复议案件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裁定。  有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裁定的,经本院主管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复议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复议

6、程序终结。执行法院按原裁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执行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二)执行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  第十五条 复议裁定作出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在复议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执行法院的案卷附裁定书退回。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为终局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裁定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送达的,不影响复议裁定的效力。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申

7、请对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或外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对拘留、罚款决定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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