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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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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提高政府性资源(资产)的使用效率,确保政府性资源(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2〕28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
2、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指市本级,不包括市辖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具体包括市本级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资产)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并由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定权限内经营、使用、维护管理的各项公共资源(资产)和公共设施。—9— 公共资源(资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河砂资源开采权、探矿权和
3、采矿权、水资源、林业资源、旅游资源、汽车号牌、管道燃气建设专营权等。 公共设施主要包括道路、路灯、车站(含公交车站)、港口、码头、桥梁、隧道、公园、河堤、广场、景观、城市雕塑、城乡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
4、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二章政府性资源(资产)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由市政府授权(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9— (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含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下同)及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 (二)市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市政府授权的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三)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
5、位占用、使用资产以及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四)市本级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市政府授权负责监督管理其他相关企业国有资产。 第七条 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政府性资源(资产)管理制度; (二)推动政府性资源(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三)保障政府性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市本级各公共资源(资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
6、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共资源(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9— (二)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共资源(资产)的登记台账; (三)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依法实施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并做好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的统计报告工作。各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
7、交上一年度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资源(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公共资源(资产)登记、管理、有偿使用等相关情况。第三章政府性资源(资产)的变动管理 第九条 公共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实施,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拟定,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公共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出让、出租等。 第十条 公共资源(资产)的出售、作价投资、抵押、置换、改变用途等,由公共资源(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方案,送
8、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9—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转作其他经营用途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转作其他经营用途。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不含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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