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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江门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11江门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债务的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以江门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以及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单位)名义直接借入,或经合法承诺保证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单位,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借入或使用属于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政府发生的政府债务的管理,包括政
2、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江门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为实现预算平衡而向上级财政借入预算周转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于本办法。11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债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债务的管理和对下级政府债务的监督、指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市财政局做好有关政府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负债原则 第六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债务的总规模应当控制在市本级财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市政府、市财政局或市政府授权的债
3、务单位的名义办理借款和承担债务: (一)用于应由市政府提供财政资金的交通公路等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借款; (二)按上级政府规定,需要由市政府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借款; (三)按上级政府规定,必须由市政府承担的债务。 第九条 债务单位向外国政府或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的名义为其提供承诺保证。11 第十条 除上述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况或国家有政策规定外,市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参与借贷行为,也不得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市
4、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债务单位承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债务单位办理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申请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用款计划以及还款措施意见书;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复文件; (四)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1 债务单位为各市、区,但需通过市财政局转借债务的,应当提供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 (五)债务单位财务报表; (六)债务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七)债务单位按规定应当提
5、供财产作还款保证的,必须提供财产权属证书; (八)债务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九)债务单位举借债务需由市财政局出具还款承诺文书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的意向书、经批准的还款来源批件及还款计划; (十)市财政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一)市财政局对债务单位提交的举借(增加)或延续政府债务的待审批资料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11 (二)由市政府或市财政局举借政府债务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提交待审批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或由市政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债务单位为各市、区
6、,需通过市财政局转借债务的,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对报审资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或受委托的主管领导签发批准文件; (五)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出具承诺函后,债务单位与贷款银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需交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十五条 不经上述程序形成的债务,不列为政府债务,市政府及市财政局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以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财政局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债务单位名义办理借款的审批权限: (一)每个项目借款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万元)或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下同)以内的,
7、由市政府主管财政的领导商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11 (二)每个项目借款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超过200万美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以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以市财政局名义为债务单位提供承诺保证的审批权限: (一)每次承诺保证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内或在200万美元以内的,由市政府主管财政的领导商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二)每次承诺保证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超过200万美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举债的,应当报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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