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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3
《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授权,北京市结合实际情况,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形式修改生育政策相关条款,即: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根据2017年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自公布之日起依法在全市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为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继续执行《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的规定。 (201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3、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和区、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
4、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
5、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和区、县政
6、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卫生、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7、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指导医疗、保健机
8、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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