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2017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2017

ID:7719590

大小:34.32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2-23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2017_第1页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2017_第2页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2017_第3页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2017_第4页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2017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2017》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2017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面小编收集整理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2017,欢迎阅读参考!!   (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

2、第二款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

3、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删去第十八条。 七、删去第十九条。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4、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句修改为: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并删去该款第二项。 十、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

5、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五、将有关条文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

6、1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

7、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