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7632680
大小:38.6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02-21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中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修改为“法人”。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关
2、、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六、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发展改革”后增加“经济和信息化”。 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第二个
3、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
4、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删除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十、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情形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
5、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
6、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三、将第三十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7、;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
8、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合并作为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作为第(五)项。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十四、将第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