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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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参考样本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参考样本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用工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法制定调整用工方案。 一、调整用工涉及的主要法律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等规定(详见附件2),依法

2、妥善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二、本单位用工基本情况   截至年月日,本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如下: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人。 (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 (三)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被派遣劳动者主要从事的岗位: 临时性人; 辅助性人; 替代性人; 其他人。   2、辅助性岗位的确定(可选:已经、暂未)履行民主程序。   3、(可选:已经、暂未)执行同工同酬的规定。   4、参加社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人。   5、(可选:已经、暂未)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不受歧视的福利待遇。 (四)调整

3、用工计划:   1、截至目前本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超过法定比例人。   2、至年月日被派遣劳动者减少到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   3、至年月日被派遣劳动者减少到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   4、至XX年2月29日被派遣劳动者减少到人,达到(或低于)法定10%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本单位未将2017年3月1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依法不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三、被派遣劳动者分流安置办法   本单位计划分流安置被派遣劳动者的途径如下: (一)转为本单位职工   经协商一致,被派遣劳动者

4、转为本单位的职工,由劳务派遣单位、本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三方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将用人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本单位,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或由劳务派遣单位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本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人。 (二)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单位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单位。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人。   2、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单位。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人。 (三)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期满依法退回   1、本

5、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于年月日期满(期满时间在法定2年过渡期内,即XX年2月29日前),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到劳务派遣单位。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人。   2、在法定2年过渡期内(XX年2月29日前)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人。 (四)出现法定情形依法退回或妥善安置   1、本单位出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人。   2、劳务派遣单位出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本单位

6、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人。 四、注意事项   (一)本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以国家、省、当地的有关规定为准。本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被派遣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经济补偿的计发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执行。   (三)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

7、规定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认真细致做好被派遣劳动者分流安置工作,不非法退回,尽量避免集中裁员,维护社会稳定。   (四)本单位承诺不违法以业务外包、承揽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本单位如因调整用工需要通过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将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范业务外包、承揽等方式,依法做好已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防止出现“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 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节选)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

8、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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