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课件: 第七章 债的担保

债权法课件: 第七章 债的担保

ID:76747022

大小:590.50 KB

页数:74页

时间:2023-12-18

上传者:小钢
债权法课件: 第七章 债的担保_第1页
债权法课件: 第七章 债的担保_第2页
债权法课件: 第七章 债的担保_第3页
债权法课件: 第七章 债的担保_第4页
债权法课件: 第七章 债的担保_第5页
债权法课件: 第七章 债的担保_第6页
债权法课件: 第七章 债的担保_第7页
债权法课件: 第七章 债的担保_第8页
债权法课件: 第七章 债的担保_第9页
债权法课件: 第七章 债的担保_第10页
资源描述:

《债权法课件: 第七章 债的担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2021/12/25第七章债的担保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三节定金 2021/12/25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一、债的担保的概念和意义(一)债的担保的概念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担保债务履行。一般担保并非针对特定债权人而设立,所有的债权都享有一般担保,包括民事责任和债的保全。 2021/12/252.特别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本章债的担保制度专指特别担保。 2021/12/25(二)债的担保的意义1.目的:保障债权获得实现。2.手段:以第三人信用或特定财产来保障。3.实质:是对债的效力的补充和加强。 2021/12/25二、债的担保的性质(一)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是指相对于被担保的债权而言,基于债的担保而设立的债为从债,以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随着其消灭而消灭。《担保法》第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021/12/25(二)债的担保具有补充性是指债权人基于债的担保而获得的利益对于债权实现具有补充的意义。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致主债权无法获得清偿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担保权或者现实取得担保利益。 2021/12/25(三)债的担保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指债的担保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债的担保与所担保的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债有效的并不必然导致从债有效。 2021/12/25三、债的担保的种类与方式(一)债的担保的种类1.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根据债权担保的基础的不同而划分。(1)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和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例如保证。(2)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例如抵押、质押、留置。 2021/12/25(3)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担保标的物而设定的担保。例如定金。 2021/12/252.法定担保、约定担保根据债的担保的设立方式的不同而划分。(1)法定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留置属于法定担保。(2)约定担保,又称意定担保,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属于约定担保。 2021/12/253.反担保与原担保(1)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只能是保证、抵押、质押。(2)原担保,担保人向原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2021/12/25(二)债的担保的方式《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为物的担保,在物权法担保物权中讲述。 2021/12/25第二节保证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一)保证的概念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第6条。保证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2021/12/25(二)保证的特征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得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得直接处分担保人的财产。2.保证具有从债性质,并因此具有附随性。(1)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保证人的保证债务随主债务人债务的存在而于保证期限内存在。(3)保证随主债的转移或消灭而转移或消灭。3.基于保证而成立的保证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唯一的义务方。保证通常具有无偿性。 2021/12/25二、保证的成立条件(一)保证人符合条件保证人,是指以自身的信用和全部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1.保证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担保法》对此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有些国家的民法中,则有相应的规定,如法国、日本。 2021/12/252.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关于保证人是否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在外国民法中存在不同的立法例。我国《担保法》第7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担保法解释》第13条:“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1/12/25《担保法解释》第14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通则解释》第106条:“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2021/12/253.不得为保证人的组织(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保法解释》第16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021/12/25(3)企业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能提供保证。《担保法》第5、29条,《担保法解释》第17、18条的规定。 2021/12/254.保证人的人数保证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1)单独保证是指同一债务只有一个保证人的保证。(2)共同保证是指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 2021/12/25《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021/12/25(二)应当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为保证债权获得清偿而订立的协议。1.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保证人与债权人专门订立保证合同或在主合同中有专门的保证条款。《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021/12/25(2)主债务合法存在。主债务已经清偿或者已被撤销或解除的,保证合同不能成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条款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021/12/252.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处理(1)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并不因保证合同的无效而必然免责,保证人仍应当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担保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021/12/25(2)因保证合同自身的原因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欠缺行为能力。保证人为依法不得为保证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证人违反规定而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法解释》第6条。因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而订立保证合同。《担保法》第30条: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情形: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021/12/25违反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担保法解释》第4条等规定。《担保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的,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021/12/25三、保证的方式《担保法》第16条规定了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法律特征:1.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前提。《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21/12/252.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债务人在客观上无法履行债务或者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3.就债务的清偿,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是补充责任,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21/12/25(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特征:1.除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外,保证人就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为前提。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其责任较重。 2021/12/253.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2021/12/25四、保证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有限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无限保证,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021/12/25五、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意义1.保证期间的概念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债权人得以根据保证合同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限。2.保证期间的意义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1)对于保证人一方,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2)对于债权人一方,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实体请求权的存续期间。 2021/12/25(二)保证期间的确定约定:根据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确定。法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1.没有约定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2021/12/25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2)连带责任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21/12/25(3)最高额保证期间《担保法》第14条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是指当事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担保法》第27条: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就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最高额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021/12/25《担保法解释》第37条: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但约定了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者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021/12/252.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期间的起算1.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有约定的,保证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2.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2021/12/25(三)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则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1.起算点(1)一般保证: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2)连带责任保证: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上述规定与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期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2021/12/252.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1)关于中断一般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2)关于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2021/12/253.期限长短及效力保证的诉讼时效属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担保法解释》第35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12/25六、保证的效力保证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保证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和保证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一)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如果满足保证债权的实现条件,可以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或承担责任。2.对保证人的效力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但也享有一些防御性权利。 2021/12/25(1)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2)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所应享有的权利(3)保证人特有的权利,主要是指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3款: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021/12/25(二)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1.保证人的求偿权(1)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向债权人为清偿后,在其清偿范围内取得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包括:A.代为清偿的债务额B.履行保证债务的必要费用。 2021/12/25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时间限制: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2)保证人求偿权的预先行使在主债务人破产而债权人又未申报债权时,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解释》第46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2021/12/25《担保法解释》第45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保证人的除去保证责任请求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主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保证人将来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可能发生重大困难时,保证人请求除去保证责任的权利。德国、瑞士等规定保证人的除去保证责任请求权。法国、日本和我国《担保法》未规定此项权利。 2021/12/25保证人的免除责任请求权:《担保法》第2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021/12/25七、保证的消灭又称为保证责任的消灭或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因发生法定约定的事由,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消灭事由:主债消灭、保证合同解除或终止、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除此之外,还包括:(一)债权人抛弃担保物权《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021/12/25《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21/12/25(二)保证期间届满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提出请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三)保证人终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2021/12/25(四)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主债务人延期履行或变更主合同内容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标的、履行期限等做了变动的,就超过保证人原保证责任的部分,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21/12/25(五)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担保法解释》第29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021/12/25国家司法考试题:1.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2008年试卷三第53题) 2021/12/25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答案:ABC 2021/12/252.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三第59题)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答案:ABC 2021/12/253.依照《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2005年试卷三第57题)A.诉讼时效期间B.除斥期间C.可变期间D.不可变期间答案:BD 2021/12/254.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11题) 2021/12/25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 2021/12/255.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54题) 2021/12/25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答案:ABC 2021/12/25第三节定金案例甲林场与乙木材厂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总价款为20万元人民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木材厂应向甲林场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订立后,乙木材厂向甲林场支付了5万元定金。现合同履行期已届至,但乙木材厂迟迟不肯来提货,后经催告,乙木材厂称要解除合同。 2021/12/25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一)定金的概念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钱。《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89至91条、《合同法》第115条。 2021/12/25《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1/12/25(二)定金的特征1.定金担保为金钱担保。2.定金担保为约定担保。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仅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之当事人。4.定金担保为双方互为担保。 2021/12/25二、定金的种类(一)违约定金是指作为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赔偿的定金。违约定金以定金罚则作为违反合同的一种补救。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1/12/25(二)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当事人订立合同关系而支付的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1/12/25(三)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2021/12/25(四)解约定金是指作为当事人一方享有自由解除合同权之代价的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7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021/12/25(五)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之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的支付不构成合同成立的条件,仅具有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合同的证据意义。关于我国民法规定的定金是否具有证约的效力,存在争议。 2021/12/25三、定金的成立定金担保为约定担保,须以定金合同为依据。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协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021/12/25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1.定金合同为从合同,须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3.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定金的数额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021/12/25四、定金的效力定金的效力因定金担保的内容的不同而不同。1.证约的效力。2.预先给付与抵销的效力。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3.担保的效力。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1/12/25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1)一方当事人有违约的事实;(2)违约的当事人有可归责的事由。《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2021/12/25国家司法考试题:1.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14题) 2021/12/25A.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B.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C.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D.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