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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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管合同是一种现实生活和经济交往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和亲朋好友成立一个口头的无偿的保管合同,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并未意识到保管合同的成立和解除。本文就为您详细介绍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管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

2、为寄托人。我国合同法第36条没有限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保管合同特的特征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

3、同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366条)。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保管合同中,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否则保管人指享有保管物的占有权,不想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物权。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

4、属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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