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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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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或修订法律难以解决中国面临的****问题演讲范文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2页张绍明法律关注***,给受害者以司法救济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可法律应如何关注***,是以专门法的形式系统规范还是修改现有法律?是在现有法律中寻求依据还是移植外国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较有影响力的呼声一是以陈癸尊等为代表的制定一部《反***法》,另一种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反“***”的内容。制定专门法律惩治***反映了人们希望严厉惩治骚扰者的良好愿望,但我认为目前的条件尚不具备并且没有这个必要。首先,“***”概念尚未明确,它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哪些“***”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哪些应该归
2、为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范畴这些根本性原则性问题还未讨论清楚,如果匆促立法最后因法律不完善而不停地修改甚至废止,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其次,法律大多调整某一方面的法律关系而非规范某一行为,对“***”还未达到需要由专门法来调整那样严重的程度,国外也没有反《***》单行法规的先例。第三、一部新的法规必须与国家现有的法律体系相配套,必须在《宪法》这部国家根本大法中找到依据,必须先有大量理论研究和判例作基础,这些立法最基本的条件我们都还不具备。制定专门法律条件不具备,是不是可以通过修订现有法律来规范***行为呢?当前,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的内容是呼声最高的一种观点。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3、增加了反***的内容是不是就能解决***问题?我认为不能,仅凭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想解决***问题最终只会违背立法者的初衷,百害而无一利。首先,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有关“***”的内容沿用了国外***是一种性别歧视的思路,在我国***绝大多数不表现为性别歧视,不符合我国国情;其次,国外***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对骚扰者惩处同时雇主同样承担责任,而我国无论是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还是民事制裁都无单位承担责任一说;第三,在法律中明确规范“***”行为先确定***的性质,应承担的责任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民事侵权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保护特殊弱势群体的法律难以担当如此重任。第
4、四,如果仅将***界定为男性对女性的骚扰,以后出现女***男性或者同性间的骚扰怎么办?第五,就算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增加了有关“***”内容,受害人到法院同样难以起诉,会因为没有案由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会因为举证难而官司难打;会因为无损害结果证据而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些难道是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能解决了的吗?我国法律体系不属于英美法系,判例不能成为法律渊源。这决定了我们不能先制定法律后通过用判例不断完善法律来解决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虽然现有的几起案例都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很多国家靠《劳动法》等有关法规来规范***行为,但我国劳动关系是合同关系,可以要求单位制定内部防止***的规章
5、制度,由于我国并没有雇主对雇员个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定,这种规定缺乏强制性,更解决不了非工作场所出现的***问题,想依靠劳动法规的修订解决面临的日益严重的***问题一样行不通。 作者联系地址:武汉市汉口新华下路9-1号江汉区图书馆4楼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邮编:430015电话:027-85777551立法或修订法律难以解决中国面临的***问题1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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