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渊源辨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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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魏律渊源辨演讲范文景讨正科条,商榷古今,甚有伦序,见行于世,今律二十篇是也";稽诸《魏书》,参与修律者还有中书令刘芳、尚书令源怀、河南尹李宪、将作大匠李韶等。《魏书·刑罚志》《金史·世纪》晁补之《鸡肋集·上皇帝论北事书》例如,家族内部发生的人命案,被认为是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须以令其自杀的方式抵命。但如果被害者理上有亏,或死者留有遗嘱,要求不予追究,而由"德古"调解改赔命价者,分三种情况处理:误杀,赔50锭银子;因酒醉等原因杀人者赔80锭以上银子;挟嫌报复杀人者要赔偿一千锭以上银子。若黑彝无故杀害或施加凌辱,致所属曲诺死亡的,得分不同情况赔命价17锭、12锭和10锭银子。若死者

2、系男子,应赔其父家及舅家各一份;若死者系女子,则应赔其父家、舅家、丈夫家各一份。引自杨怀英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魏书·世祖纪上》《魏书·官氏志》《魏书·官氏志》:"至献帝时,七分国人,使诸兄弟各摄领之,乃分其氏"为纥骨、普、拓跋、达奚、伊娄、丘敦、侯七姓,加上帝室为八姓。故《隋书·经籍志》有关于拓跋部族"八姓十氏,咸出帝族"的记载。《魏书·官氏志》载:"建国二年,初置左右近侍之职,无常员,或至百数,侍值禁中,传宣诏命。皆取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仪貌端严,机辩才干者应选。"如《魏书·第3页尉古真传附尉诺传》:代人尉诺"少侍太祖……从讨姚平,还拜国部大人"。《魏书·太

3、祖纪》:天赐三年,"发八部人自五百里内缮修都城"。据《晋书·职官志》: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将军合称八公。九品之内,每品分正、从,自第四品以下,正从品又分别加设"上阶",共计三十级。《魏书·刑罚志》;另据《北魏三都大官考》一文统计,北魏三都大官共52人,其中皇子皇孙19人,其余多为诸王和因战功敕封的公、侯爵贵族,以政绩卓著任职者仅第3页二、三人。参见严耀中:《北魏前期的政治制度》第六章。《魏书·唐和传》《北史·魏文成五王传》《魏书·张蒲传》《魏书·长孙嵩传》《魏书刑罚志》《魏书刑罚志》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魏书·刘芳传》《隋书·经籍志》均见《魏书·

4、崔玄伯传》《魏书.崔浩传》见《史记·文帝纪》唐司马贞《索隐》《魏书·世祖纪》《魏书·安定王休传》《魏书·许彦传》如《汉书·陈忠传》:"至于通行饮食,罪至大辟。注:通行饮食,犹今律云过致资给,与同罪也。"《史记·杨仆传》:"诛通饮食,坐连诸郡,甚者数千人"等。如《汉书·百官公卿表》:"胶西太守齐徐仁为少府,坐纵反者自杀";"左冯翊贾胜胡坐纵谋反者,弃市。"《晋书·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知不见不坐"等。《魏书·李彪传》在《唐律疏议》中有关于《北魏律》间

5、接沿袭《晋律》篇目的记载:如卷一云:"晋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陈及后魏因而不改";卷七云:"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宫卫律。自宋洎于后周,此名并无所改";卷九云:"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爰自高齐,此名不改"。《九朝律考》卷五据《唐律疏议》称"至后魏名捕亡律,盖合晋律之捕律、毁亡为一篇。"《唐律疏议》卷二一:"至后魏太和年,分系讯律为斗律"《晋书·刑法志》《魏书·刑罚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洛阳伽蓝记》卷二北魏律渊源辨1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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