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开皇律》十恶渊源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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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源.认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把握十恶的实质.关键词:佛教开皇律十恶渊源确立于隋《开皇律》的十恶是中国法律史上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关于十恶的来源,学者们依据史料,已有涉及其具体内容方面的诸多论述,但对《开皇律》为何不沿袭《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名称而突然改称”十恶之条”,则语焉不详.我认为对这个问题,应该从实质即其具体内容的来源和形式即其名称借用自佛教两个方面考察.只有这样,才能更合理地解释这一变化为何不是偶然地出现在隋文帝开皇初年,从而使我们更全面地把握十恶”是中国法制思想中最为深刻的文化层面的一种象征”的实质.[1]一,十恶的实质来

3、源十恶的实质即其具体内容的来源,经学者们长期探研,已是我们十分熟悉的内容.隋唐时期涉及十恶确立的史料,均已经明确道出十恶的实质来源.北齐河清三年,奏上《齐律》.”又列重罪十条:一日反逆,二日大逆,三日叛,四日降,五日恶逆,六日不道,七日不敬,八日不孝,九日不义,十日内乱.其犯此十者,[2]不在八议论赎之限.”[3]隋开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日谋反,二日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日恶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日内乱.犯十恶及故杀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美]孔飞力:<

4、;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13页.[2]内田智雄已注意到《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表述北齐”又制立重罪十条为十恶”;《通典》卷164(刑典2》亦谓北齐”其犯十恶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参见[日]内田智雄编:<译注续中国历代刑法志》,日本创文社1970年版,第62页.但学术界一般认为这些说法不正确.参见戴炎辉:《唐律十恶之溯源》,载中国法制史学会出版委员会编:<中国法制史论文集》,成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3页(此文承蒙厦门大学法学院傅成先生复印赠送,特表谢忱).[3]

5、<隋书》卷25(刑法志》.?133?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4]《唐律疏议》卷1《名例律》”十恶”(总第6条)日:”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制九章,虽并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复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学者们历来认为《开皇律》中十恶的主要内容均来自《北

6、齐律》的”重罪十条”,其细微的差别是十恶前三项有”谋”字而”重罪十条”无”谋”字,十恶改”重罪十条”的”降”为”不睦”而已.沈家本认为:“此(指《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即今律之十恶也,创于北齐.第此文但日重罪,似尚未标十恶之名.”“开皇之律,颇采北齐,故亦立十恶之名.”[5]程树德也认为:”隋氏代周,其律独采齐制而不沿周制,抑有由也.今齐律虽佚,尚可于唐律得其仿佛.盖唐律与齐律,篇目虽有分合,而沿其十二篇之旧;刑名虽有增损,而沿其五等之旧;十恶名称,虽有歧出,而沿其重罪十条之旧.”[6]倪正茂直至近年仍认为,隋《开皇律》的十恶”名副其实地是

7、’多采后齐之制”‘.【7]学者们除了认同十恶之条内容的直接来源是”重罪十条”之外,还对十恶的具体内容沿波讨源,作了细致的探析.其中尤可注意者有:大庭修所撰《汉律中”不道”的概念》是一篇较早廓清汉代最重要罪名不道罪内涵的力作.[8]在该文中,作者推测汉代的不道罪,伴随着法律观念的发达而分化,与唐代的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五项罪名之间存在联系;而未见确证的有”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等五种.他还指出应注意”恶逆”等五种罪名在魏晋以后的律中是如何表现的.之后,若江贤三在《秦汉律中的”不

8、孝”罪》中[9]进一步将前五种罪(即”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拟定为”不道罪群(类罪)”,将大庭修所谓的”违背家族伦理或师徒之道”那样的,在违背基于个人小社会内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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