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周《大律》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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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周《大律》新探  内容提要:在隋唐法律制度渊源的研究中,以往学者多重北齐律而轻北周《大律》,往往把北齐律视为隋唐律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来源。本文对北周律、北齐律以及隋开皇律三者加以比较,认为北周律是北朝法律制度发展的合理一环。不仅如此,隋开皇元年律是以北周律为基础的。开皇三年律在篇章形式上吸收了北齐律,而在内容上则依然是对北周律的继承和发展。因此,若从内容判断,北周《大律》对隋律和唐律的影响要在北齐律之上。  关键词:北周律、北齐律、开皇律、赎刑  南北朝的律学演进呈南北两系,在北朝又因北周、北齐的对峙而出现了东西分途的情况。这样一来,隋唐的法律规划者便面对着北周、北齐和

2、南朝三方面的制度资源。对北齐律与北周律的异同优劣,以及它们与隋唐刑律的关系,较早的学者往往强调前者优于后者,认为隋代制订刑律时废弃了北周律,只有北齐律被继承下来,并发扬光大了。这类看法,可以程树德和陈寅恪先生为代表。  不过学术探讨总是前说未密、后出转精,随着研究的步步深入,学者的看法也一点点发生了变化,从隋律中看到了承袭北周律的更多迹象。并且,这个问题还没有到此为止,依然有馀义可发。细绎史料中的蛛丝马迹,就能发掘出更多的事实,提示我们对北周刑律的评价应该更高一些,北周律对隋唐刑律的影响应该估计得更大一些。请论述如后。一  程树德先生对北周律的批评如下:“篇目科条皆倍于齐律,

3、而祀享、朝会、市廛三篇为晋魏以来所未见,意皆刺取天官、地官、春官诸文资其文饰。其馀则多又沿晋律,今古杂糅,礼律凌乱,无足道者”;“史称周律比于齐法,烦而不要,是周齐二律之优劣,在当时已有定论。”[1]陈寅恪的看法承于程树德:“北周制律,强摹周礼,非驴非马。”[2]  周律是否仅仅是一个“强摹周礼,非驴非马”的文化怪胎呢?我们的看法与此不尽相同。史料中关于北周律的记载并不很多,这当然影响了人们的认识。然而若对有限的史料深入发掘辨析的话,还是能看到不尽相同的情况。程树德的指责既然主要在于北周《大律》的篇目,那么本文的考察,也就从篇目开始。这个考察将要显示,北周律的篇目与晋律及北朝

4、诸律有密切的渊源关系,从总体上看并不能以“礼律凌乱,无足道者”一笔抹杀。  从篇目看,《大律》共二十五篇。下面根据《隋书》卷二五《刑法志》把这些篇目移录如次。《唐六典》卷六《刑部·刑部郎中》注引略有不同之处,引证时在括号中加以注明:  刑名、法例、祀享(《唐六典》作“祠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唐六典》作“关市”)、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求、告言(《唐六典》作“告劾”)、逃亡、系讯、断狱  下面就根据这些篇目,考察它们与其它法典篇目的相互关系。  北周律的二十五篇之中,刑名、法例、户、兴缮、卫宫、贼、盗、违制、

5、厩牧、杂、诈伪、逃亡、断狱等十三篇,是《晋律》以后的各朝法律都有的,到了隋律和唐律也不过略有分合而已。水火、请求、告劾、系讯篇,也都是自晋至北魏,南北朝法律中经常出现的篇目。毁亡篇始于曹魏,历代法典都单立为篇,北齐律依然如此,只是在《开皇律》中被取消了。  市廛和关津二篇,可能是由此前的“关市”一分为二而来的。程树德说《大律》的“市廛”之篇来自《周礼》,然而恐怕不是这样。根据《唐律疏议》卷二一,斗竞律的直接来源是北魏斗律。“诸侯”篇,在《晋律》和南朝宋、齐刑律中都有其名。“婚姻”成为法律之单立篇目,从现存资料看是从北周开始的[3],而且北周“婚姻”被列在“户禁”之前。北齐的对

6、应篇目是“婚户”,虽为一篇,但在“婚”居“户”前一点上与北周不无类似之处。到了开皇年间,“婚户”才被改为“户婚”。  这样看来,北周《大律》的篇目较为特殊、与众不同的,不过是“祀享”、“朝会”而已。这两篇在魏晋以来和隋唐以后都没有被列入律中。可是从整体上看,这样的篇目在北周律中所占比重是很小的,它并不能代表北周律的总体风格。由此可见,从篇目的设置和名称看,北周《大律》与前代相比,主要是继承,也有所发展,尽管有个别特殊之处,从礼律分合的角度看上去容有不妥,但一言蔽之以“强摹周礼,非驴非马”,却显然是欠公允了。汉律有《朝律》,亦名《朝会正见律》,乃赵禹所制;又有《大乐律》;还有《

7、祠令》《祀令》,由于汉代《律》、《令》的区别不是性质上的,这也不妨看成是以礼入律。然而汉代律令中《朝》、《乐》、《祠》、《祀》诸篇固然有礼律不分的现象,但它们与《周礼》却没什么直接关系。同理,尽管北周以《周礼》改制,但由《大律》的篇目,也同样看不到它与《周礼》六官或《周礼》中的典章之名有什么联系。程树德“刺取天官、地官、春官诸文资其文饰”的论断并无根据。  进而,各篇目在整部刑律的次序和地位,也是法律特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方面,南朝和北朝的法典有很大差异。比较这些差异,就能看到北周律与北朝诸律异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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