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系统司法救助机制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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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法院系统司法救助机制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外,还应当视申请情况而定,如濒临倒闭、且属于政府改制范围之列的企业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则应提供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及财务状况证明。在国务院或最高法院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对于审查的材料全省法院可参照粤高法发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4.设立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的撤销及监督机制。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法院救助,有的滥用诉权申请救助,有的法官办“人情救助”,给予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救助等,为了预防上述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建立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的撤销和监督机制,以保障司法救助

2、制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帮助到需要救助的人,同时也可防止诉讼费用无谓的流失。一是法院决定给予申请人缓减免诉讼费用的救助后,先将决定的内容在法院公告栏上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救助出错;二是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要撤销救助决定,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并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可给予警告、训诫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可撤销的情形还包括:(1)被救助的当事人经济恢复至较好状况,有足够能力履行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定义务的;(2)如果被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原告、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程序,被认定是属于滥诉行为或者

3、为了拖延诉讼之目的的;第12页(3)受救助人死亡的(受救助人为自然人)。另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加强立案庭与审判、执行庭室之间的沟通,规范操作程序,加大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当事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执行力度,切实保障这部分诉讼费用的回收。20**年4月我院出台的《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办法》中对诉讼收费的相关问题作了一些细化,如确立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实现方式,明确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规范法院的审批操作规程等。因此,我们可在此基础上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4、以完善我省的司法救助制度建设。另外,由于最高法院在20**年4月下发的《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中提出,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将对20**年《救助规定》进行修订。据悉,最高法院的相关制度修订将于近期出台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考虑到这一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我院的就诉讼费用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可以在最高法院有关修订出台后再着手制定,以保持与最高法院相关规定的一致性,避免规定的矛盾和冲突。第12页(三)建立广东省法院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设想今年11月,我院获悉广东省将设立统一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逐步完善司法救助的

5、财政保障。这是一个可喜的契机,我们可以此为起点建立起我省法院系统对困难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及救助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也希望全省各地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划拨一定数量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积极开展对困难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目前,规范使用好该项司法救助资金,切实解决经济困难当事人等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是法院工作的当务之急。下面我们将结合调研内容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借鉴外省法院及国外成功经验,就规范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涉诉信访人的司法救助,提出制定我省法院“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设想。在制定的办法

6、中首先应明确界定司法救助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救助条件、审查程序、救助方式和资金来源等基本问题。1.司法救助的性质。“司法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的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审判、执行及涉诉案件中,对生活确有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人,涉诉信访人等当事人,提供经济上的专项救助。司法救助是一种临时性、应急性、有限性和一次性的政府救助。它不同于民政救济,主要是法院在处理诉讼案件或信访案件过程中,为了解决处于困境当中的当事人一时的经济困难而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特殊救助。司法救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生存

7、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和谐。第12页2.救助的原则。由于对困难当事人实行经济上的司法救助是由政府出钱,人民法院实施的国家救助措施,因此救助的开展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遵循以下的救助原则:一是“量力而行”,即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及资金筹集情况,力所能及地做好救助工作;二是“救急不救贫”,即明确国家救助不是赔偿,是解燃眉之急,主要解决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及涉诉涉法案件当事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又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三是“个别救助”,即主要对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生活急需救助的被害人或其家属、申请执行人、涉

8、诉涉法案件当事人进行个别救助;四是“一次性救助”,即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实行一次性救助,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因为司法救助中是一种对受害人的暂时的解决燃眉之急的帮困措施,是对政府和社会救助的一种补充,不能以此替代个人的生产自救及政府、社会的救助;五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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