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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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公文处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我校行政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质量和处理效率,保证的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行政处理规范。第二条 行政是我校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处理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四条 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五条 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六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处理工作

2、,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行政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第七条 校办是校行政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校行政的处理工作并指导各单位的行政处理工作。第八条 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理工作。第二章 种类第九条 行政的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校内各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三)通告适用于公布学校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四)通知适用于批转、转发,传达要求有关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五)通报适用

3、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六)议案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单位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教代会提请审议事项。(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格式第十条 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

4、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六)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的主要内容并标明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

5、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单位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九)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十一)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二)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三)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第十一条

6、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二条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第十五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各学院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各单位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十六条 同级单位可以联合行文;行政单位与同级党委可以联合行文。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校行政审批

7、的事项,经校行政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校行政同意。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职能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校行政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报送校行政。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

8、导的单位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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