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企业登记中一个亟待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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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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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变更—企业登记中一个亟待重视的问题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之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经股东会通过,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股东。从近一个时期以来申请股权变更的事例看,无论是“去伪存真”让公司的股权更加明确,还是股权转让使公司获得更为长久的发展动力,都表明现在的企业老板,思想意识正发生质的变化,视野更开阔,目标更远大,更具法律意识、市场意识和发展眼光。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应该成为所有公司管理者的共识。但是由于公司运作不规范等原因,因股权转让引发的各种纠纷经常发

2、生。甚至有的不法分子为了达到侵占别人资产的目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变更登记。案例:XX年3月,D市工商局接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举报,称该公司工作人员冯某伪造有关材料,骗取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要求工商局撤销该股权变更登记。经查:XX年2月份,该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申请书等股权变更登记材料,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王某将出资350万元转让给冯某、庞某将出资150万元转让给冯某之妻,冯某任法定代表人。经询问当事人得知,王某与冯某确实曾签定过股权转让合同。但经公安机关文件检验鉴定,该公司办理变更

3、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原股东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写,系摹仿笔迹。因此,依据《公司法》第206条的规定,D市工商局作出撤销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恢复了公司原状。冯某不服,向省工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省工商局经过调查,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了D市工商局的撤消决定。从以上案例引出值得我们探讨的两个问题:一是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问题,二是公司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的风险规避问题。下面分别予以阐述:一、公司股权转让风险的合同规避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

4、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无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还是履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遵从交易惯例。只有这样交易才是安全的和有效率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最低,交易呈现良性的发展,双赢和多赢的局面因此形成。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这里我们只讨论

5、法律风险,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点”分述如下:(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

6、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

7、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8、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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