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公司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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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新公司法的适用浅谈新公司法的适用XX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开始实施。如何运用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查处修订前、后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面对的问题。对此,笔者谈点个人看法。  一、新公司法属于新法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目前,我国修改法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法律进行修正,未修正的部分继续实施。修正的法律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只是规定修正决定的公布日期,修正部分执行修正决定

2、的生效日期,未修正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公布的生效日期。一种是对法律进行修订,形成一部新法,一般重新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1999年、XX年我国先后两次对公司法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未改变法律生效日期,属于修正。而新公司法几乎对所有的条文都作了改变,这次修订增加了两章,增加了主要规定50余条,删除了40多条,许多条款进行了合并、拆分、修改,由230条调整为219条,属于修订。此次修改规定“本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即新法的生效日期为XX年1月1日。新公司法属于新法。  二、新法不溯及既往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

3、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简单说,就是今天颁布的新法律是否能够处理昨天发生的旧事情。目前,无论是国外法还是国内法一般认为法是不具有溯及力的。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定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违法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处罚,违背了立法“公正”原则。我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4、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新公司法对其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特别规定,说明本法不具有溯及力。  新公司法生效后,旧法不是一律不能适用,而是指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情不能适用。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此前发生的行为,应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如果行为呈连续状态一直到新法生效后仍在进行,则可以适用新法;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后,当然适用新法。在我国除了《刑法》对新法与旧法的适用作了明确的界定以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例如:XX分局在XX年12月18日对XX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12月27日下达相关的告知书,运用的都是

5、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条款,如果下达处罚决定书估计要到XX年1月,而新公司法就要实施了,如果到XX年1月对该公司送达处罚决定书,这份处罚决定书还有法律效力吗?笔者认为,适用法律应以违法行为发生日期或立案日期为适用标准,即:在新法实施后下达处罚决定书的,违法行为发生(立案)在新法实施以前,仍适用旧法。但在决定书中一定要注明适用的是哪一年颁布的《公司法》,不然就有可能因误解而引来麻烦。  三、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  《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6、会裁决。这一点也是在适用新法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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