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检调对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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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检调对接”模式一、刑事和解机制相关概念2011年,某市检察院出台《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大调解”工作的职责与地位,进一步促进了检察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有效对接,进一步纵深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一)刑事和解概念界定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它是指犯罪发生后,在调停人的帮助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经过协商,认同犯罪带来的伤害,通过经济赔偿等方式来弥补伤害、达成和解。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酌情对加害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刑事和解制度,发源于西方,其以对话和协商为主要特点,目

2、的是恢复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原本存在的平和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二)刑事和解的可行性分析1.社会背景刑事和解产生的社会背景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完成了从犯罪人中心主义到被害人中心主义的刑事观念和刑事政策上的转变,并直接提出了刑事和解的重要理论,为刑事和解的实际应用提供了理论支持;另一方面以犯罪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使得人们从监狱外去探索预防犯罪和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有效方法。2.法理依据刑事和解是一项工作机制的创新,也应该遵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其为适用指导。在考量量刑时,所采用的刑事处罚也应与其犯罪行为、性质、

3、情节、态度等相适应,做到既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轻纵犯罪,又能够兼顾罪刑相适应,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需要。袁剑湘(2011①)认为,刑事和解是吸纳中西文化的一种体现,是一种多元化的平衡体现,应当将刑事和解的精神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提倡在刑事诉讼中尽量适用刑事和解并形成制度。也有某些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质疑,如李洪江②认为:在刑事诉讼之外,应该由相应的主体提起并启动。笔者认为,从我国新刑诉法基本理论的角度出发对刑事和解进行解读,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具有可行性的。“检调对接”制度是以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和利益恢复为出发点,加强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解决中的话语权,确立被害人程序运作中的当事人地位。二、刑事和解运

4、用“检调对接”的司法实践刑事诉讼中刑事和解的检调对接模式机制应包括以下四个阶段:一是案件的提出和受理,检察官有刑事和解提案权。案件和解之前由专门人员负责对案件筛选,确保和解程序仅包含合适的当事人,案件筛选将确保当事人的准确性;二是和解阶段和解人在和解会议之前会与当事人见面,以便倾听案件事实。同时,对程序作出解释;三是和解阶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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