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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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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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之间的矛盾一、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权利冲突主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同样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之间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威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由此可知,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

2、况的权利。而商业秘密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得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冲突,可定义为: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经营者的权利与消费者的权利相冲突的矛盾。在经济市场上,消费者所拥有的对商品、服务的知情与交易一方的经营者拥有不可泄露的商业信息之间的冲突。因此基于商业秘密权保护的秘密性与消费者知情权的公开性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之间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二、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说目前研究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领域内,有些学者持权利位阶原则认为权利是有位阶

3、的。有学者则主张权利是平等的,应当平等保护。也有学者认为权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尽最大可能将冲突的利益降到最低。学者们持有的权利位阶原则是认为权利有位阶之分。有的权利高于其他权利因此当发生权利冲突的时候。高位阶的权利比低位阶的权利拥有优先补偿权。可以取高位阶而弃低位阶。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有时会出现两种权益均等重要,难以取其轻。除此之外,司法其实秉持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原则更多情况下,司法会努力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会有轻重偏颇之分。还有学者持权利平等保护原则,他们认为各种权利实际上是相互平等的并没有权利位阶之分。我们对待权利应该持一律平等的原则不应该有所偏重。但既

4、然认为权利都是平等的,商业秘密权和知情权并没有优先权区分。那么其实等于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权利冲突依旧没有得到解决。学界还有一种观点是利益衡量原则它要求要努力平衡各项权利尽可能地减少权利方的受损。以利益协调平衡作为解决权利冲突的途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但缺乏具体条文的规定,判案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案件不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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