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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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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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根据《惠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第三条局机关各监督职能科室、局属单位对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事项,包括市场监管检查事项和其他执法检查事项适用本细则。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

2、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局法制机构负责局“双随机一公开”推进协调工作。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承担双随机抽查具体工作。局信息中心配合做好双随机抽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有关技术支撑工作。-3-第五条各监督职能科室、局属单位的检查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第六条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部门权责清单,梳理出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

3、查事项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频次等要素。第七条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权责清单调整情况以及抽查事项特点等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向局法制机构提出,经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调整。第八条对执法检查事项中能够确定市场主体的,应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要涵盖全部检查对象,登记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主体类型、行业类别、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要素。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由承

4、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向局法制机构提出新增或减增对象的申请,局法制机构负责调整。第九条市水务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将本局和局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纳入其中。名录库登记的信息包含-3-执法检查人员基本情况、职务、执法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业务专长等要素。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发生改变的,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及时向局法制机构提出,由局法制机构负责更新。第十条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5、,并报局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对同一检查对象,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单位之间应当联合开展检查。如有必要,应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实现联合抽查常态化。第十二条  开展随机抽查的具体时间由各监督职能科室、局属单位自行安排。原则上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1次,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第十三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牵头,在局法制机构

6、的监督下,通过机选、抽签等方式,根据抽查事项类别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执法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优先根据执法人员的业务专长随机抽取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3-的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再次随机抽取产生。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第十四条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局属单位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要素开展随机抽查。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对需专业技术支持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

7、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不作为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实施实地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形成小结连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或局属单位并形成最终报告。检查小结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等。检查结果应当由检查人员签名并由检查对

8、象签名或盖章确认。第十七条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或局属单位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档案的归档和保管。-3-第十八条   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同时依据《市水务局关于做好“双公示”工作和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的分工通知》(惠市水务水政资〔2017〕33号)的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将抽查结果推送至惠州市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应依法合理调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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