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强制执行法律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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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小议行政强制执行法律适用的问题在域外立法中,行政决定并不是立法的通用术语。有明确规定的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1条规定:“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构对某一问题所作的最终处理决定。”《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行政行为有法令、处分、申请、不利益处分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行为有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行政规则、行政计划、行政指导等。《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35条规定:“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规范公法领域的个别情况采取的具有直接对外效力的处分、决定或其他官方措施。”2016全新

2、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9/19精品文档由此可见,在域外立法中,行政决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使用行政决定的并不多见。由是观之,行政决定更多的是一个泛称意义上的概念。通过以上关于行政决定的分类梳理,对于《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中所指的行政决定需要明确以下认识。第一,不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行政决定。行为层面的决定仅仅是一种程序设计,一般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严格适用程序要求即可,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程序违法,可以提出撤销之诉,对程序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拒绝履行。对于

3、有关程序所作出的决定,这类决定不具有独立性,它依附于某行政行为并被该行政行为所吸收。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关于举行听证会的决定,显然不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对待,它会被行政处罚行为所吸收;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显然也不能将该决定视作事后强制执行行为所执行的基础决定,它被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吸收。②第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抽象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来制裁,这样可以转化为具体行政决定的执行。因此

4、,《行政强制法》所指的行政决定应当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并且是具有履行内容的行为,即作为义务。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决定的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这种执行体制与立法之前的做法基本相当,但是,仔细梳理相关规定,不难发现行政决定强制执行所面临的法律适用存在期限计算、执行主体、管辖法院、审查标准等诸多问题。起始期限的计算不统一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因执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执行开始时间的不统一表现在行政机关内部执行

5、和行政机关执行与人民法院执行之间。1.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起算时间有差别。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依据有两个,即《行政强制法》第34条、第44条。第34条规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9/19精品文档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该条所指的是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执行权的,强制执行的开始时间是行政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6、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条规定被学界解读为《行政强制法》直接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新规定,体现了该法治“软”的立法理念,属于法律直接赋予行政机关执行权。同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第44条的开始执行期限为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之日,两相比较之下,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起算时间相差悬殊。解释这种差别对待的原因一般认为是第44条涉及的行为对于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所以应当赋予更充足的权利

7、救济时间。这种以拆违作为权益影响大小的设计标准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这种立法思路只是就目前的治理现状而言,一旦城镇化任务基本实现,拆违不再是普遍性行为的时候,这样的法律标准将不具有现实意义,所以笔者以为应当统一起始期限的计算。2.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存在法律适用的矛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目前有两部法律有规定。一是《行政强制法》第53条,该法规定:“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9/19精品文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

8、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此为据,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起诉期限满之后的3个月之内。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该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申请的期限为起诉期限满之日起180日内。3个月与180日相差不大,但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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