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法律探索

小议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法律探索

ID:14019192

大小:2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25

小议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法律探索 _第1页
小议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法律探索 _第2页
小议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法律探索 _第3页
小议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法律探索 _第4页
小议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法律探索 _第5页
资源描述:

《小议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法律探索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小议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法律探索小议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法律探索小议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法律探索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对执行机构的立法授权极其有限,导致执行程序中行使执行权的执行行为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人民法院的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日趋繁重,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第三人和案外人随“权利本位”理念的升华而频生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主张,亟需相应的公权力予以支持,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以下简称执行篇)对执行机构的立法授权极其有限,导致执行程序中行使执

2、行权的执行行为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当前,中国的司法界和法学界强烈要求制定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呼声日高,笔者亦愿意为此效力。  强制执行法应明确的权利  当今社会的基本概念是公权力,立法的重要功能在于给国家机关授权。笔者认为,体现中国国情的民事强制执行权有六项权能,需要立法予以确立:  其一,执行保全查封财产权。为防止债务人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前转移可执行的财产,参照外国设立判决抵押权的立法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日实施的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3、》(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这里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对该申请保全案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显然是确立了由执行机构享有和行使的执行保全裁定权。但是,这一司法解释确立的执行权能,在2008年4月1日公布施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列入。  其二,执行司法审查权。执行机构受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有权对其申请书及执

4、行依据进行司法审查,特别是对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如果发现其确有错误,则有权裁定不予执行。我国对此项权能的立法规定不够完善,亟需立法增补、修正。  其三,执行命令权。在执行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执行机构借鉴外国的民事强制执行经验,在申请执行立案后,给被执行人制发执行命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命令须立即依命令履行义务。当前,实施这一执行权能的欠缺是执行篇中没有执行命令之规定。而且执行人无正当理由违抗执行命令时,执行法院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如藐视法度之罪),可以立即以该罪治之以刑罚。  其四,执行

5、措施实施权。这是执行权能的核心部分。执行篇列出十五条,确定执行机构享有九项执行措施实施权。但是,立法赋予执行机构这九项执行措施实施权不够完善,是由执行当事人申请实施还是由执行机构以职权主动实施,未作规定。此外,执行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早已突破“不得重复查封”的立法规定,而建立了轮候查封制度,致使执行机构享有轮候查封权。执行篇却未予立法确定,弱化了对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的问题。  第五,执行裁判权。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处理大量的物权与债权的转换事项,涉及实体裁判的权能需要立法确定的较多,如裁定变更、追加

6、执行当事人可能引起的诉讼;查封优先权的设立及由此可能引起的诉讼。按《查封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豁免执行的财产可能引起的诉讼;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清偿债务分配表可能引起的诉讼;执行财产保管和使用中发生损毁、灭失情形可能引起的诉讼;执行权行使中发生侵权行为可能引起的诉讼;以及这些诉讼案件的受诉机构、举证程序和举证责任分配等。这些可预期发生的执行裁判权,都应当在立法中予以确定。http://  其六,执行统一管理权。中央曾要求“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

7、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并负责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发了法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未被立法采纳确定此项权能。  要妥善兼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权利  国家一项公权力的设立,应当源于权利。而我国对执行程序中存在的大量权利,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普遍地被认识不足,特别是能够给予立法者更多影响的学理界,有

8、的认为执行程序应当实行“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有的更是令人难以理解地认为:“执行人员拿着执行文书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同公安人员拿着逮捕证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似乎并没有什么性质上的区别”。  在学理界的这种舆论导向影响下,立法者似乎很少考虑执行程序中的民事权利,特别是被执行人的权利,如即使意识到应当立法保护被执行人的极为重要的豁免执行之权利,也仅在执行篇的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旨在设立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中加了一句“但书”,由执行机构以职权予以“保留”“生活必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