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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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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实践理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实践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实践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诉讼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只是初步性、试探性的,与制度化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倡议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明确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组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设置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以避开滥诉并提高环境公益保障的效率;应加大适用物质性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的比例。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简介:胡志翔(1975-),法学硕士,主任律师、经济师,党员,现任新
2、疆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喀什地区律师协会会长、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兼任喀什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组成员、喀什行政公署特邀执法监督员、中国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喀什二中法制副校长、区“六五普法”讲师团讲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等。2008年创办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2010年荣获新疆律师行业“优秀员律师”荣誉称号、2011年荣获喀什地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12年荣获“新疆律师业参政议政先进律师”荣誉称号,2012年荣获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地保
3、护环境公共利益,但是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只是初步性、试探性的,与制度化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倡议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明确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组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设置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以避开滥诉并提高环境公益保障的效率;应加大适用物质性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的比例。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前置程序;司法困境 一、引言 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新型手段”。[1]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的过程中已经专门就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规定可以由“法律规定
4、的机关、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本文将对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理由展开系统论述,希望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行起到一定的帮助。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目前状况(一)立法层面的目前状况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从而有可能给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新的动力,促使人们使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手段加强环境保护。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文
5、即民事诉讼法中所谓的“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这一条文显得较为粗线条,并没有规定哪些机关和组织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也没有就此类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性规定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理论上进一步论证以及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二)司法层面的目前状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有浙江嘉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云南昆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无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笔者从以下方面对上述三起典型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例进行比较:第一,原告资格。浙江案和江苏案的原告是检察机关,云南案中的原告是行政机关即环保局;第二,处理结
6、果。浙江案和江苏案的判决主要以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为主,并未涉及物质性的赔偿,而云南案则判决被告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304520元的判决,从而成为全国首例判决巨额经济赔偿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第三,判决方式。浙江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能够很好地回避当前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法规定较为粗线条的目前状况,以免产生法律争议。江苏案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云南案则直接以民事判决的方式审结案件。上述三个案例表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前实施前,各地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不尽一致,各种实践方式各有特色,但是
7、在《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如何建立统一的、明确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一)原告资格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必须明确,此处所谓的原告资格,是指哪些主体能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并未就此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究竟是指哪些机关和组织,这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所面对的第一个难题。 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明确化的策略有两个,一是在现行法律中寻找依据,以明确究竟哪些机关和
8、组织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明确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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