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附合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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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附合制度研究不动产附合制度研究不动产附合制度研究不动产附合制度研究[摘要]本文对不动产附合制度从本体论、衡平论和衍生论进行了研究,对不动产附合传统构成要件做出修正,提出了“一般三要件说”,并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动产与不动产同属一人亦可以构成不动产附合;同时驳斥了学者关于不动产附合制度不成立不当得利的观点;并分析了动产权利人的任意或偶然回复请求权、强迫得利问题以及在涉及第三人情形时的法律关系问题。[关键词]不动产附合,不当得利请求权,偶然回复请求权,强迫得利添附制度是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重要原因,为附合、混合、加工三者在学术上之总称。添附制度主要是

2、从社会经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以达到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目的。为达到此目的,法律还应当附带解决由此发生的其他问题,并因此而形成了一套精致的理论。我国立法上尚无此制度,学者对该制度的论述亦着墨甚少,对添附的几种具体形态进行分别研究更是鲜有涉及。几种形态虽然有共同之处,但各自个性亦不容抹煞。本文即是从不动产附合制度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一、本体论-不动产附合之基本问题(一)不动产附合制度之沿革一方动产与他方不动产相结合,成为其重要成分,非经毁损、变更不能分离或分离所需费用过巨,因而发生物权变动者,谓之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学说上为与

3、动产附合相对应,而简称其为不动产附合,其中动产可以称为附合物,不动产称作被附合物,附合后新的财产形态称作合成物。不动产附合可以分为自然附合与人工附合两种。[1]前者是指不动产的增殖不是由人的介入而是由自然现象所引起,又称天然附合,如水流的冲泻或者泥沙的淤积致地面形态变更是;而人工附合则是因人的种植、建筑等行为所引起的不动产增殖。依据附合行为人与动产或不动产的关系,不动产附合又可以分为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所为的附合、第三人所为的附合。不动产附合作为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古罗马时代即已成为重要的制度,并对其情形及法律后果做出了详细规定。在罗马法中,不动产附

4、合分为种植(satioplantatio或implantatio)与建筑(inaedificatio)两种,是某人植物或者建筑同他人土地的结合(相当于现代的人工附合),其将土地视为主物,而将植物或者建筑视为从物,由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所有权。因此,罗马法学家并不认为添附是取得所有权的方法,而认为其是主物所有权的扩大或增加。不过后世的注释法学家则将其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之一。[2]作为近代民法典之父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设立了多项条文。前述天然附合(556条-564条)及人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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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附合制度研究不动产附合制度研究不动产附合制度研究不动产附合制度研究[摘要]本文对不动产附合制度从本体论、衡平论和衍生论进行了研究,对不动产附合传统构成要件做出修正,提出了“一般三要件说”,并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动产与不动产同属一人亦可以构成不动产附合;同时驳斥了学者关于不动产附合制度不成立不当得利的观点;并分析了动产权利人的任意或偶然回复请求权、强迫得利问题以及在涉及第三人情形时的法律关系问题。[关键词]不动产附合,不当得利请求权,偶然回复请求权,强迫得利添附制度是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重要原因,为附合、混合、加工三者在学术上之总称。添附制度主要是

2、从社会经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以达到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目的。为达到此目的,法律还应当附带解决由此发生的其他问题,并因此而形成了一套精致的理论。我国立法上尚无此制度,学者对该制度的论述亦着墨甚少,对添附的几种具体形态进行分别研究更是鲜有涉及。几种形态虽然有共同之处,但各自个性亦不容抹煞。本文即是从不动产附合制度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一、本体论-不动产附合之基本问题(一)不动产附合制度之沿革一方动产与他方不动产相结合,成为其重要成分,非经毁损、变更不能分离或分离所需费用过巨,因而发生物权变动者,谓之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学说上为与

3、动产附合相对应,而简称其为不动产附合,其中动产可以称为附合物,不动产称作被附合物,附合后新的财产形态称作合成物。不动产附合可以分为自然附合与人工附合两种。[1]前者是指不动产的增殖不是由人的介入而是由自然现象所引起,又称天然附合,如水流的冲泻或者泥沙的淤积致地面形态变更是;而人工附合则是因人的种植、建筑等行为所引起的不动产增殖。依据附合行为人与动产或不动产的关系,不动产附合又可以分为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所为的附合、第三人所为的附合。不动产附合作为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古罗马时代即已成为重要的制度,并对其情形及法律后果做出了详细规定。在罗马法中,不动产附

4、合分为种植(satioplantatio或implantatio)与建筑(inaedificatio)两种,是某人植物或者建筑同他人土地的结合(相当于现代的人工附合),其将土地视为主物,而将植物或者建筑视为从物,由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所有权。因此,罗马法学家并不认为添附是取得所有权的方法,而认为其是主物所有权的扩大或增加。不过后世的注释法学家则将其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之一。[2]作为近代民法典之父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设立了多项条文。前述天然附合(556条-564条)及人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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