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附合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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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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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附合制度研究  摘 要:本文对不动产附合制度从本体论、衡平论和衍生论进行了研究,对不动产附合传统构成要件做出修正,提出了“一般三要件说”,并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动产与不动产同属一人亦可以构成不动产附合;同时驳斥了学者关于不动产附合制度不成立不当得利的观点;并分析了动产权利人的任意或偶然回复请求权、强迫得利问题以及在涉及第三人情形时的法律关系问题。  添附制度是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重要原因,为附合、混合、加工三者在学术上之总称。添附制度主要是从社会经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以达到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目的。为达到此目的,法律

2、还应当附带解决由此发生的其他问题,并因此而形成了一套精致的理论。我国立法上尚无此制度,学者对该制度的论述亦着墨甚少,对添附的几种具体形态进行分别研究更是鲜有涉及。几种形态虽然有共同之处,但各自个性亦不容抹煞。本文即是从不动产附合制度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  一、本体论-不动产附合之基本问题  (一)不动产附合制度之沿革  一方动产与他方不动产相结合,成为其重要成分,非经毁损、变更不能分离或分离所需费用过巨,因而发生物权变动者,谓之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学说上为与动产附合相对应,而简称其为不动产附合,其

3、中动产可以称为附合物,不动产称作被附合物,附合后新的财产形态称作合成物。  不动产附合可以分为自然附合与人工附合两种。前者是指不动产的增殖不是由人的介入而是由自然现象所引起,又称天然附合,如水流的冲泻或者泥沙的淤积致地面形态变更是;而人工附合则是因人的种植、建筑等行为所引起的不动产增殖。依据附合行为人与动产或不动产的关系,不动产附合又可以分为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所为的附合、第三人所为的附合。  不动产附合作为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古罗马时代即已成为重要的制度,并对其情形及法律后果做出了详细规定。在罗马法中,不动产附合分为种植

4、与建筑两种,是某人植物或者建筑同他人土地的结合(相当于现代的人工附合),其将土地视为主物,而将植物或者建筑视为从物,由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所有权。因此,罗马法学家并不认为添附是取得所有权的方法,而认为其是主物所有权的扩大或增加。不过后世的注释法学家则将其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之一。  作为近代民法典之父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规定,设立了多项条文。前述天然附合(556条-564条)及人工附合(553-555条)就是法国民法的分类。它也是从不动产所有权人所有权的扩张效力角度加以规范的,规定不动产所有人享有添附于其上的动产

5、所有权,即将附合视为所有权的权能或内容,并称之“添附权”。  民法法系的另一杰出代表《德国民法典》则确立了不动产附合制度的一般规则,即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权,并通过债权请求权对受不利益的一方加以衡平。如《德国民法典》第946条规定:动产与土地结合,致使其成为土地的重要成分,土地所有权扩及此动产。又第949条:物的所有权消灭的,对此物存在的其他权利也消灭。由此可见,其亦是将不动产附合视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扩张或延伸。随后制定的民法典如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都遵循了这种模式。  我国大陆民法研究及民事立法起步较

6、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和物权法,对添附制度并无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及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该条解释是我国目前处理添附制度的主要规定,但是却存在诸多弊端,由后文的分析可知,它不仅违反各国对于添附制度的通行规定,而且有背民法法理,亦不利于发挥物之效用,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急待修正。  我国

7、目前已出台的几部民法典建议稿及草案遵循世界各国通行立法例,对添附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对不动产附合制度研究较少,各建议稿规定均较为简单。如梁慧星教授主持制定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在第378条规定了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第382条规定了添附制度对第三人权利的影响等。徐国栋教授主持制定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239条至247条规定了不动产附合等。但是这些草案过于强调了添附制度的共通效力,而对各具体形态的特殊性兼顾不足,而因此存在一些不足。  (二)不动产附合之构成  通说认为不动产附合需要具备三个要件:1、须动

8、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2、须动产成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3、须动产与不动产不属于同一人。但笔者以为,传统构成要件存在不足,其三个要件结合并非能够完整界定不动产附合制度,构成不动产附合还必须具备这种结合非基于正当权源而发生,且对于动产与不动产是否必须属于同一人亦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1、须动产与不动产附合非基于正当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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