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局通讯工具及费用管理制度

邮政局通讯工具及费用管理制度

ID:7334176

大小:31.06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2-11

邮政局通讯工具及费用管理制度_第1页
邮政局通讯工具及费用管理制度_第2页
邮政局通讯工具及费用管理制度_第3页
邮政局通讯工具及费用管理制度_第4页
邮政局通讯工具及费用管理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邮政局通讯工具及费用管理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邮政局通讯工具及费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局通讯工具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切实减少不必要的消耗。本着厉行节约,确保生产工作的通信畅通需要,结合《宜宾市邮政局通讯工具和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经县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配通讯工具范围   通讯工具包括办公室固定电话和符合市局文件规定配置的用于工作的手机及住宅电话等。 二、配置标准   1、办公电话:在职局领导、一室三部办公室及所属机构办公点、经警小队、班组(所)各配电话壹部,支局按原标准配备。   2、手机:根据市局《通讯工具和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局领导、一室三部主任、会计各可配手机

2、壹部。   3、住宅电话:局领导、一室三部主任、会计按照市局规定各配住宅电话壹部。 三、购置和领用程序   凡符合配置通讯工具的部门和人员,所需配置通讯工具由综合办统一办理购买、登记发放手续和回收管理。 四、使用管理   1、凡企业配置的通讯工具,属企业财产,主要用于工作需要。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更不得私自转让、调换,个人无继承权利;如果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或不再符合配置通讯工具的个人或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须将公配通讯工具按要求退还综合办。按规定配置的通讯工具和企业解决通讯费用的通讯工具,必须报综合办进行建档管理,并将号码公布,以利工作联系。   

3、2、公配通讯工具主要用于工作需要,任何配置人员不得随意更换配置号码,如需更换必须报经领导批准同意并报综合办备案;凡属单位解决通讯费用的通信工具必须确保通讯畅通,不得人为中断工作联系;出现此类现象,将取消报销通讯用资格。   3、公配移动电话的使用期限及核报标准,按市局规定执行。 五、维修管理   凡属非人为原因出现的故障或损坏,属办公电话、传真机由综合办负责与电信公司联系维修;属手机故障或损坏的,由个人自行联系维修并负责费用。凡属人为损坏办公电话或传真机,由责任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六、费用规定   企业解决通讯费用的通讯工具,主要用于工作联系。但本着厉行节约

4、,严格控制费用支出,确保工作需要的原则,通讯工具实行费用包干,标准及处理程序如下: 标准 1、办公电话 以县局与电信公司洽谈、协议规定标准执行。   局长办公室200元/月;副局长办公室150元/月;综合办主任办公室150元/月;市场部主任办公室300元/月;综合办----财务室100元/月、人力资源室50元/月、人;市场部----机要室100元/月;储汇稽核组----150元/月、机房150元/月;物流公司200元/月;经警值班室100元/月;零售公司100元/月。   各支局办公电话话费,不论支局电话多少一律控制在150元/月内核报。 2、手机   综合

5、:局长300元/月;副局长200元/月;一室三部主任、会计各100元/月;储汇管理员、业务检查员各100元/月;人教干事50元/月;储汇组长、机房维护员、经警小队长各50元/月;钞车50元/月;驾驶员各50元/月; 支局长、公司经理:每月各60元; 3、住宅电话   局长每月130元,副局长每人每月90元,一室三部主任、会计每人每月50元。 处理程序   凡身兼多职的人员话费,只能以一方标准报销。   凡由企业配置和企业解决通讯费用的通讯工具,实行费用限额包干,超出自理。县局综合楼内办公电话,文支局、零售公司、物流公司办公电话由综合办按月统一向电信部门进行费

6、用结算,其它支局、公司自行向电信部门结算,超出核定部分在各电话所在办公室人员当月奖金中扣缴。手机费用一律由个人按月、按时在本单位代收话费处缴纳,不得人为拖欠影响工作联系,财务按话费收据金额在标准内核报,超出部份由个人承担;充值卡和未在本单位代收点交纳话费的收据一律不予报销。办公通讯费用总包干定额实行分户记录,按月清算,年终结算,超额部份由个人承担;年终结算时,如果总费用未超出核定总标准,按月报销所扣超支部分可在总核定标准内补回。由纪检监察干事进行审核。承包部门话费由承包单位自行向电信、移动部门结算缴费。   手机遗失后必须立即报告,避免影响工作联系,且个人必

7、须在三日内解决通讯问题,通讯工具费用由个人承担。   职能部门确因工作业务需要,话费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报经局长批准可酌情上报报销。各承包生产部门报经领导批准可在其部门年终分成利润中列支,亏损部份由部门自负。   通讯费报销必须在次月七日前进行上报,一律由局长签字审批后,交计财按核定标准上报市局报销。超出上报时间未报,由各部门自行解决。   七、本办法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属综合办公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