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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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  (呼伦贝尔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内蒙古呼伦贝尔021008)   摘要:文章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为基础,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阐述了工程变更过程中造价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并以示例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变更;造价管理;规范;清单计价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6921(XX)04—0090—02 1工程变更的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且以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①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设计图纸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必须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按变更协议执行。另

3、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应该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同中本已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当合同中本已存在钢结构工程时,则将钢筋砼改成钢结构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1.1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   当原合同中无钢结构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钢结构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4、 1.2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   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相应的管理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1.3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2.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2.1.1定价原则。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

5、用条款第31.1条的规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

6、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有一点必须指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为什么规范提出“合同约定幅度”的概念,就是因为合同单价存在不合理现象。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

7、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如果合同中简单地注明“不论什么情况,项目综合单价不变。”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平白增加了双方的风险,并有失公平。   2.1.2单价变更方法。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增减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情况下,更应该仔细调查项目综合单价的基础上,并与定额比较后,确定变更单价。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某合同中有一“钢筋砼单梁、连续梁”工程细目

8、,经仔细调查,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并与定额比较后,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直接成本:700元/m3 间接成本:36元/m3 利润:20元/m3   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756元/m3。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756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736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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