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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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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现实社会里,约定试用期好像仅仅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利益运用而生的,因为有一个似乎是约定俗成的做法就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笔者也好像没有发现劳动者有异议打官司的。但是,笔者认为,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如下六种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
2、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如果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如下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当然,用人单位按照这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提
3、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除非劳动者出现上述规定的8种情形之一的,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出现8种情形之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不能无视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知情权。既然法律都这么规定,为什么没有人去异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呢?根据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得到的经验,笔者认为无非有两个原因:一是劳动者是受世俗中约定俗成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观念做法的影响,因为笔者就同一问题
4、询问劳动者时,得到的回答竟是——既然试用期内我们劳动者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的;而是劳动者怕麻烦,认为自己损失还不大,即使打官司也得不到什么钱,何必费时费力?而且,只要用人单位坚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念头,劳动合同也断断履行不下去的,何必再麻烦?花时间精力去找另一份工作还更合算。对法律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反其道而行之竟没有劳动者异议的情况,笔者想到一个问题:中国在法治道路上为什么行进得如此缓慢和艰难?国民的观念或许就是一个主因——即使法律规定可以维权,国民偏偏认为不合理或受世俗观念左右而不去应用,甚至
5、当权者、适用法律部门也认可世俗和道德,那法律当然就成为一纸空文了,因为得到应用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的呀。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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