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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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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内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合同 试用期内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员工A于XX年2月3日在企业B求职就业经企业B人事培训部门培训合格后签订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次日正式上班。XX年2月15日部门认为该员工精神异常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B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于XX年2月17日通知员工A解除劳动合同员工A不服向东莞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提起仲裁要求企业赔偿3000元。 【案件分析】本人作为企业B的代理人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企业B没有明确规定员工录用条件并向员工A告知。为此本人建议员工A目前
2、仅要求非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这是比较庆幸的事;企业由于没有将录用条件告知员工作为企业是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属于非法解除当然,由于员工A提出赔偿3000元过高由于他工作时间没有一个月加之合同约定工资为东莞市最低工资。因此企业仅需支付大约1100元就行了。 【处理结果】在向东莞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由企业B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向员工A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2元。 【案件焦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任何理由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法
3、》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本案中企业没有将录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并告知员工A,导致用人单位无法适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之规定将员工A辞退最终发生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支付赔偿金的不利法律后果。 【律师意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依据所以作为用人单位适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当制订员工录用条件其次用人单位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员工最好能将录用条件在员工在录用前让员工签名确认再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最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若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将视劳动者要求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非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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