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

ID:7329184

大小:37.47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2-11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_第1页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_第2页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_第3页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_第4页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一、我国罚金刑的现状 立法方面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一、我国罚金刑的现状 立法方面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一、我国罚金刑的现状 立法方面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一、我国罚金刑的现状 立法方面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一、我国罚金刑的现状 立法方面   1、罚金适用范围。修订后的97刑法大幅度拓宽了罚金的适用范围,适用罚金的条文比原刑法增加了大约7倍多,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约有185个左右的罪名,约占全部434个罪名的42.63%,其规定遍及第二章、三章、四章、五章、六章、七章、八章、九章,涉及七大罪名,主要集中在三大类犯

2、罪之中:一是经济犯罪;二是以贪图财利、非法占有为目的,大多数可适用罚金;三是其他轻罪,主要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大幅度扩大罚金刑体现了国家对于贪利性犯罪和经济犯罪有针对性治理的政策,但是它给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给执行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2、罚金的适用类型。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主要有并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和单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下,罚金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选科罚金制下,对于自由刑还是罚金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择一适用,不得同时适用。复合罚金制下,罚金刑分为单科、并科、选科的法定复合方式。单科罚金

3、制下,对于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的情况,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单处罚金,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犯罪可以单处罚金。刑法分则中涉及罚金刑的罪名约有185个左右且多为必罚制。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规定不仅比较宽泛而且绝对,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当“穷人”犯罪无力履行而无相应代替制度时,法院罚金刑的判决就相当于一纸空文,有损法律的严肃性。3、罚金刑的适用方法。根据刑法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在具体的罚金数额的判决上,刑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因罪而异。主要有三种:一是倍比罚金,指刑法明确规定以犯罪行为涉及的

4、犯罪数额为基础,规定一定比例的罚金数额;二是限额罚金制,指法律不仅明确规定对某种犯罪必需或者可以适用罚金,而且还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由法官在法定的幅度内决定对具体犯罪所适用罚金的数额;三是无限额罚金制,是指在刑法中只规定对于特定犯罪可以判处罚金,但不规定罚金数额的限度,由法官在审理个案时根据量刑原则自由裁量罚金数额的制度。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罚金的法定数额,便于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做出符合实际的罚金判决,并且不会因为货币价值的变化而不断修正罚金的数额。但是种制度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司法实践困难,法官判处罚金畸高畸低、相差甚远

5、,不利于罚金的执行,也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司法方面   一方面,由于长期受我国传统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的影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并没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进行应有监督,使之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目前公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习惯作法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能较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能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但问题在于法院宣判后,公诉机关就完成了自己的使命,案件装卷,至于对法院判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及被告人退赔损失的执行情况一概不理不问,那么法院是否将所收的罚金及所没收的财产已上缴国库、被告

6、人赔偿的损失是否返还被害人,检察机关就无从知晓,也更谈不上有效的监督了,使该部分的执行监督成为空白。与已渐趋规范化、制度化的自由刑、生命刑的执行极不相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另一方面,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只重视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主抓主刑的判处而忽视附加刑执行,由此导致对罚金执行力度、强度适用不准确。判处罚金时,既不结合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也不考虑执行机关操作难易,所以产生“只管判决,不顾结果”的局面。 (三)执行方面   刑事执行是伴随着刑罚的诞生而出现的,但是如果只有判决而没有执行,那么,不仅对于犯罪人起不到惩罚作用,而且对于法律的尊严更是一

7、种嘲笑。罚金刑的执行也是如此。罚金刑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有很大的不同,不仅无申请人申请执行,而且目前我国法院又普遍存在案件多、执行硬件条件差、执行环境不令人满意的客观现状,当然也就无力顾及这些无申请执行人的罚金刑执行。另一方面,由于罚金刑案件“执行难”现行趋势的影响,执行法官对此类案件并不“积极主动,尽心尽力”,基本的一些情况了解完成后,若无财产则草率中止执行,致使一些原本通过努力可以执行到位的案件没有执行完结。 二、我国罚金刑存在问题的成因   修订后的97刑法,对于罚金刑的广泛规定,使得实践审判实践过程中大量罚金刑被运用,虽然罚金刑越来越发挥着公平与效益兼容不可

8、替代的作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