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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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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罚金刑执行制度的完善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现行刑法顺应世界刑罚立法潮流,改变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倾向,引入经济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无疑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在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执行等方面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操作困难,明显存在罚金数额混乱,空判现象严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强化罚金刑刑罚效果,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本文试图借鉴外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拟就我国罚金制度的现状与执行制度的完善略抒管见。一、我国罚金刑的立法现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和犯罪情势变化的需要,现行刑法
2、在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执行等方面对原刑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从修订后的刑法来看,我国罚金刑的立法现状具有以下特点:1、拓宽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修订后的刑法适用罚金的条文比原刑法增加了6倍,大幅度拓宽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刑法分则规定罚金的有125条,占整个分则条文的45.1%,其规定遍及第二章、三章、四章、六章、七章、八章、九章,涉及七大罪名,主要集中于三类犯罪之中:一是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可处罚金之罪46个,占本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95.7%,占刑法可处罚金之罪的一半以上;二是以贪图财利,非法占有为目的,大多数可适用罚金,如违规制造、销售
3、枪支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盗窃罪,诈骗罪,强迫卖血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等;三是其他轻罪,主要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有针对性治理的政策。我国刑法大幅度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给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给执行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2、明确了罚金刑数额的方法刑法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是罚金刑的基本原则,但是罚金刑在数额上如何确定,刑法未作统一规定,而是因罪而异,主要有三类:一是倍比罚金,指按一定的倍数或比例确定罚金,即按照犯罪分子的销售金额、应纳税额、虚报数额、非
4、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数额等的若干倍或者百分比来确定罚金数额;二是数额限度罚金,即规定罚金的上限、下限;三是无限额罚金,即只规定可适用罚金,具体数额不作规定。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罚金的法定数额,便于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罚金判决,并且不会因为货币价值的变化而不断修正罚金的数额。但是这种制度“法律涵量”值过大,罚金数额跨度失衡,容易造成司法实践操作困难,法官判处罚金畸高畸低、相差悬殊,不利于罚金刑的执行,也不利于法制的统一。3、实行罚金刑选科、并科双轨制修订后的刑法将罚金刑规定为附加刑,在处理罚金刑和自由刑两种刑罚的关系上,采用了选科、并科的双轨制。
5、刑法分则125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其中规定为“选科”刑种的有7个条文,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有1个条文,规定“并处罚金”的有57个条文,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有60个条文。可见,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规定不仅比较宽泛而且过于绝对,不符合中国国情,当“穷人”犯罪无力履行而无相应替代制度时,法院对罚金刑的判决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损害法律的尊严。4、补救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刑法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
6、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这一规定,将罚金刑的执行分为五种方法:一是限期一次缴纳,二是分期缴纳,三是强制缴纳,四是随时缴纳,五是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可见,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执行难确实采取了补救措施,但对于罚金刑由谁执行以及不缴纳罚金如何制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未作进一步阐释和完善,因此,现行刑法只片面强调了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却忽视了罚金刑有效执行的保证,致使罚金刑执行工作无法可依而陷入困境。二、我国罚金刑的执行现状我国刑法大量规定了罚金刑,罚金刑适用率高达40%以上,虽然罚金刑越来越发挥着公正与效益兼容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现有条件下,社会成员存在贫富悬殊的差别,很难真
7、正实现处罚上的平等,这种客观现实的存在必然影响罚金刑的执行。同时,由于我国罚金刑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的不足,使罚金刑执行工作陷入困境,影响了罚金刑的刑罚效果。从当前罚金刑的执行情况看,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罚金刑执行对象财产状况不明确,造成执行盲目性我国刑诉法没有赋予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权,以致侦查伊始,司法机关不会着手调查行为人财产状况。案件一旦移送法院,法官对被告人财产范围一无所知,给法院裁量和执行罚金刑造成极大的盲目性。另外,根据刑法罪责自负原则,判处罚金只能以被告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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