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与我国个人诚信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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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证与我国个人诚信体系的建立论公证与我国个人诚信体系的建立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以法社会学的视角,对我国诚信建设的体系尤其是个人诚信体系的建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公证在个人诚信体系构建中的作用和途径,并对其功能限制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公证个人诚信体系 导言   诚信在我国的失落已经毋庸赘言,我们每个人都感同身受,各种媒体也已经就此作出了铺天盖地的报道,在此仅举一例: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蒋正华在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和全国工商总局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首届中国企业信用论坛上指出,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无效成本已经占我国GDP的10%。   GDP

2、的10%,这是一个令人感觉恐怖的数字。经济学上有个词汇:资源稀缺。诚信不属于经济学上的资源范畴,但是在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极度扩张的今天,诚信被视为一种资源也并无不妥,而实际上已经有一些经济学家运用经济学理论来分析和论证诚信,如XX大学的张维迎教授。如果诚信是一种资源的话,那么在当今中国,最稀缺的资源不是自然资源,不是物质资源,也不是人力资源,而是诚信。这并非危言耸听,想一想:哪一种资源的稀缺,哪一个行业的萎缩,能够对国民总产值的10%形成如此致命的影响呢?   正因为诚信的失落其危害之甚,所以从政府到民间,都在期待和呼唤诚信。《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诚信列为核心

3、内容,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工作会议一再强调加强诚信建设,各城市的所谓城市精神虽然不尽相同,但诚信二字几乎均赫然在列。作为一种价值诉求,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除了民主、科学、法治这些概念之外,还从来没有一个中文词汇如诚信一样能够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和认同。 第一部分诚信的基本解释   何谓"诚信",众说纷纭,有语义说、一般条款说、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等等[①]。本文无意于对之进行乾嘉学派式的考证,故在此引《布莱克法律词典》略作介绍,"是或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真实地,实际地,没有假装或伪装……是一种没有专门意思和成文定义的不可捉摸的抽

4、象的优良品质……"。 一、作为法律与道德的诚信   实信用被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帝王条款。我国由《民法通则》第四条[②]开始,继之在《合同法》[③]等一系列法律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实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君书?靳令》将"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并称为"六虱"。不过在《民法通则》颁行之前,诚信在我国是作为一种道德伦理而不是法律原则而存在的,西方则是在古老的罗马法中就已经写有"诚信"字样了,《法学阶梯》中写有38处,《学说汇篡》中有462处[④]。   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康德、黑格尔均认为中国人是缺乏诚信的,孟

5、德斯鸠说"";康德说,"";黑格尔说,""。美国经济学家福山在其著名的《信任》一书中,认为华人社会可能是全世界最缺少信任的一个社会。以上诸翁的观点由于文化认知的差异或天然的傲慢与偏见,有失偏颇,实际上中国曾经是一个诚信度极高的社会。我们知道,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而纸币的价值则完全基于使用者对发行者的信任。中国在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中践行了"诚实信用"的理念,这恐怕不得不归功于孔孟等"人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之类的教化和熏陶。今天,诚信已经从道德上升为法律了,可是我们反而失落了诚信,这方面的原因自然很多,但窃以为历次的文化和政治运

6、动摧毁了我们的道德基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如果民众不能恢复对诚信的道德信仰,那么我们无论是在法律上写有多少诚实信用的字样,无论一个行业包括公证业在内如何为"建立诚信"这个宏大的主旨做怎样的努力,其效果只能事倍功半。在奉行功利主义的今天,要重建诚信道德,不能靠说教,这需要制度,必须建立能够推进诚信道德建设的制度,我们的制度建设也必须充分考虑诚信的道德诉求。 二、作为原则与规范的诚信   诚实信用是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存在,并且已经扩展到了行政法的领域,在德国,该原则与法的稳定性原则相结合逐渐演化成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它不同于民法的具体原则和具体规范。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法律,它的基

7、本原则必须通过具体原则和具体规范进行体现,它本身只是在法律缺位或者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才"现身做法",以达到追求有效救济和防止恣意滥权之间的平衡。   法律是一种制度安排,是社会控制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诚信这一基本原则得到确立之后,如何在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安排和社会控制系统中有效体现和推进这一原则的体现才是最重要的。对于公证制度和公证行业来说,在这一问题上面临两个课题:第一,公证是否应然并在实然上成为为建立诚信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和社会控制工程的一个有机甚至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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