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监督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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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大监督机制的完善  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整个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XX县人大常委会就其职权、职能,在开展人大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办法、增强监督实效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工作监督、法律监督、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监督等机制的不断完善还需要继续研究和创新。   一、依靠领导坚持原则正确处理党同政权机关的关系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依靠党的领导,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行使监督权力,做好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人大在实施监督时,自始自终都应自觉主动接受

2、同级党委的领导,做到事前向党委请求汇报,事中反馈信息,事后及时向社会公报,综合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关系,为人大实施监督工作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同级党委也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促进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因为,人大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加强监督、行使职权的,党和政府机关同时肩负着历史的重任,负有法律监督权和被监督权,在监督机制的完善和运行中起着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统一一致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十七大提出的“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继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抓作风、建班子、

3、配机制。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因此,地方政党更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领导和支持地方人大充分发挥职能,体现人民的愿望,实现人民的意志。这样做,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而是加强了党的领导。作为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务必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依靠党的领导的原则。   2、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体现着一种国家权力机关同地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相比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既监督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

4、行,又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大及其人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加强监督,是《监督法》的规定,是由监督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机构、系统要素构成的一体。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对地方人大较好地行使监督职权逐步形成法律化、制度化的准则。因此,行使这种权力必须是集体行为,任何一个成员,即使是领导成员也不能擅自决定行使这一权力。我县XX年换届以来,为了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县人大紧扣执法公正这一主线,按照孙子兵法“实之虚之,虚之实之”、“支持就是监督、监督就是支持”,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工作监督上

5、,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了问卷调查、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如XX年、向207名人大代表发放调查问卷207份,满意率92%,基本满意率8%,不满意率为零。对108个单位年度工作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书面评议。从集体行使职权、加强监督入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依法行使监督工作社会反响较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人大在近几年来,监督工作加大了力度,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抓的硬,抓的实,抓住了关键,抓出了法律效果。   3、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涉法上访案件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范畴,必须遵循依法办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事后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

6、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开展人大工作,按照《监督法》的基本原则,“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认真履行职责,又不越俎代庖,替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要求我们要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还要注意防止两个极端:一是认为人大的处理权无所不及,什么问题人大都可以处理,以至于“越权”干扰了“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一府两院”在个别问题上,由于认识上的差异,误认为人大监督就是找问题,而被动接受监督,导致工作上有一种回避感。二是认为人大没有人权、才权,什么问题都要根据党委的意见办事,根本没有处理权,以至于“失职”放弃了对“一府两

7、院”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就必须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XX年,先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27个,提出审议意见60条,组织开展视察、检查有关法律32部;对人民政府48份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4人次,有效地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忠于人民的积极性。   4、坚持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监督不同于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监督,人大可以撤销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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