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张与弛(翟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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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张与弛(翟现军)  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短缺和供需矛盾、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在我国各类法规日甄完善的今天,怎样正确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为达到维持黄河健康生命、实现黄河治理的终极目标而服务呢?“文武之道,一张一弛。”在这里,我们不仿借鉴前人的做法,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以坚持法律原则为前提,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把握好“严”与“宽”的度数,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速度而服务。   首先,应该从把握执行

2、法规“严”与“宽”的角度入手,按照轻、重、缓、急,分析情况,区别对待。   2002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以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水效率为核心,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合理配置放在突出位置,提高了流域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强化了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在解决现阶段治理黄河存在的三大问题上,,它具有特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具有先进性。新水法的贯彻实施,使水利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治水的新时期,为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是适应现阶段

3、治黄工作所需要的法律依据。它的贯彻实施,是我国水利事业中的一件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并将全面推动我国水利事业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是适应当前治黄形势的重要法典,所以,我们必须从严贯彻,认真执行,充分体现在执法过程中的“严”和“张”。   相比较而存在,1982年6月26日颁布实施的《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理》,虽然经过省人大于1994年4月28日重新修订,但经过二十年的变迁,它已经完成其特定条件下的历史使命,某些方面已不利于现阶段治黄工作的健康发展。其中第二章第九条“五百米堤段设一名护堤员,报酬从堤防管理收

4、益中解决”的规定,是计划经济条件的产物,已经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治黄工作的需要。所以,注定要被废止。   因此,在执行旧的与现阶段治黄和水利事业状况不同步的地方性法规时,应体现一个“弛”和“宽”。   其次,在解决“水大”问题,确保“堤防不决口”方面,也应从严管理。水行政管理工作是为治黄事业保驾护航的,对于发现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违章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在解决“水小”问题,保证“河道不断流”方面,应严格取水许可申批程序,避免浪费水资源的现象发生;在为解决“水脏”问题,保证“水质不超标”方面,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监督

5、管理职能,严格控制向河道内排放污水总量,使其不得超过河道自身的净化能力;而在保证“河床不抬高”解决河道泥沙淤积问题上,在执法方面,应灵活掌握。黄河治理的最大难点,就在于解决河水的含沙量。在上游,以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为治理手段,在中下游,则应以最大限度的清除河道泥沙淤积为目的。只有在解决“河床不抬高”的基础上,才能更有效地保证“堤防不决口”,二者相辅相承,相得益彰。   河南省人民政府1992年7月21日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黄河河道内采沙、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

6、作业方式进行,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的《河道采沙收费管理办法》制订。”对在河道内采沙取土的行为做了限制,设定了许可项目,并规定了收费办法,为我们提供了执法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于XX年9月19日,以第68号令发布了《焦作市黄河河道采沙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应将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化为禁采区,对在河道内采沙取土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严格限制。在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则载明收费标准为“砂石、土料按当地销售价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收取”;此两项规定,对保护

7、滩区耕地面积和增加基层部门经济收入,无疑起着积极作用,但无形中对利用社会力量义务疏浚河道泥沙有一定的制约。如果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明显高出滩地形成行洪障碍怎么办?能否化为可采地?   笔者在基层水行政管理工作中曾遇到这样一例:某村滩区有一块不规则耕地,明显高于其他滩地一点五米,距沁河堤脚最近处28米,远处距堤脚60米,村委为了方便群众耕作,与某施工单位达成协议,以每亩赔偿群众一百元的价格,将高出地面以上部分的土取走。当村委向河道主管部门申请时,出现两点异议:一是沁河堤防安全保护区为临河三十米,二十八米内能否取土?二是取土管理费按

8、最底标准百分之十收取,群众接受不了。最后经过讨论研究我们认为:三十米内未形成坑塘,不影响堤防工程安全,也不会改变河势走向;随在管理费收取上作出了让步。这样,即方便了群众耕作,也疏浚了河道,又增加了经济收入,无形中也支持了地方建设。一石三鸟,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呢?   无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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