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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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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的作用【关键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 【中图分类号】D922.16;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1—0009—02 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 关配套文件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疗事故鉴定工 作也随之交由各地医学会全面负责和具体实施。《条例》第25 条的规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死亡原因和伤残等级鉴 定的,必须有法医参加专家组。笔者拟通过对常州市这段时间 在这方面的运作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说明法医在
2、医疗事故鉴定 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并就其权利和义务做出适当的界定。 资料分析 《条例》实施后,需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目前从数量上呈直 线上升的态势,同时经鉴定被定为医疗事故的比例也比原来有 较大提高,而其中绝大部分是涉及死亡原因或造成机体损伤的 鉴定。截止到6月底常州市医学会共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9例 (其中22例涉及死亡原因或造成机体损伤),经鉴定有6例构成 医疗事故,均涉及死亡原因或机体损伤(如表1所示)。与过去 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期相比,现在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 变得容易,形式呈现多样化,初次鉴定的流程变
3、得快捷,从而使 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能得以化解有了可能(如表2所示): 表1医疗事故鉴定分布表 临床分类鉴定例数构成事故数不构成事故数 注:次要、主要表示责任程度。 讨论与体会 从上列资料可以看出,法医这一特殊群体在医疗事故的鉴定活 动中的特殊作用和地位,主要体现在是以下3方面: 一 、 促进医疗事故鉴定活动的程序能“公正、公开、公平、规 范、有序” 《条例》就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受理、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10· 鉴定、合议、鉴定文书制作等一系列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做出 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确立了处理医疗事故必须是在“
4、公开、公 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对涉及死亡原因和伤 残等级鉴定的,《条例》规定必须有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这样 做,主要是法医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各方无直接的隶属关系.也不 存在利益上的相互依存关系。他们被要求介入到医疗事故的鉴 定活动中,其直观的形象就是游离于鉴定活动各方的独立鉴定 人,这就决定了法医的参加不单纯是为了发挥其在确定死因或 伤残等级鉴定中的专业优势和技术特点,更是为了使专家鉴定 组组成形式上具备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条件,使公众和 社会能切实感受到医疗事故的鉴定活动从形式到内容.
5、从程序 到实体都是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鉴定“公正、 公平、公开、规范、有序”地开展。 表2鉴定启动情况 注:法医参加的6为鉴定事故数。 医疗事故鉴定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其中的回避制度、听证制 度、调查制度、证据保全制度、合议制度等,《条例》都做了详尽的 规定。特别是对于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条 例,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例》第57 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在实际的鉴定活动中,当医学会 将鉴定案件交由专家鉴定组主持后,医学会也就失去了对鉴定 活动的实际控制权。在这种
6、情形下,对于鉴定活动的实际监督 和制约相对弱化。如在一个地级市的专家库里,部分学科的专 家人数较少,特别是某个专业的专家相对集中在某医院,或该医 院的专家需要回避而由于没有其他专家可以替代没有回避时, 这是难免会在形式上存在一些影响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因素。 这时,作为在鉴定活动中处于超脱和游离于医疗事故争议各方 的法医,无论是从社会公信度的角度出发,还是其在司法机关中 专门从事司法鉴定事务的独特职业身份,都使其所具有公正性、 客观性的基本条件。因此,其在鉴定活动中的地位就自然被相 关各方确立为大家都能接受的“督
7、察员”,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 “陪审团”的角色,从而消除一些不良因素对鉴定活动的影响,从 而对鉴定活动间接起到强化和完善监督、制约作用。使我们在 实际操作中,可以在鉴定前、鉴定中、鉴定后形成一条完整的监 督、制约链。 二、促进专家鉴定组的专家做好角色转换,使其思维模式更 加全面 医疗事故鉴定就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做出明确判断。 《条例》规定,进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人员都是依法取得相 应执业资格,有良好
8、业务素质和良好的执业品德,具备丰富的工 作经验和资历,包括担任相应高级技术职务时间必须在3年以 上。这些人大都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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