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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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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奖励办法工程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奖励办法 编号:GLB-o7 编制部门:管理部(分支机构)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鼓励各分支机构积极地开拓市场、拓宽业务,支持分支机构的长久发展和规模发展,鼓励成立时间长、贡献大的分支机构,促进**事业和品牌的稳步提升,把**做得更好、更大、更强。在集团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转载请注明来自:好http:///)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分类】按照集团公司《分公司
2、经营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分为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县级分公司三类,各工程项目部按照县级分公司对待。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目标】省级分公司年度承揽任务合同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地(市)级分公司年度承揽任务合同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县级分公司年度承揽任务合同额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上交利润的比例】根据公司有关政策,分支机构需向总公司缴纳利润。上交利润按照合同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规定如下:业务类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程代建勘察设计工程造价上交利润 15% 20% 第六条 【原上缴利润的分类】分为两类:一类是按比例上交的分支
3、机构,即:按第四条规定上交利润;另一类是定额上交利润的分支机构,上交基数为:省级分公司,30万元/年;地(市)级分公司,15万元/年;县级分公司,7.5万元/年。(另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公司不再申批新的定额单位)。 第七条 【鼓励措施】集团公司对超额完成任务额的分支机构,给予降低上交利润比例的奖励政策,以50万元为台阶,按阶梯式收取利润每个台阶降低比率为2.5%,降低比率的最低线,监理为税后的的7.5%;其他业务为税后的12.5%。详见下表: 分支机构合同额(万元)省级200(含)以内200-250(含)250-300(含)300以上地市级100(含)以内100-
4、150(含)150-200(含)200以上县级(工程部)50(含)以内50-100(含)100-150(含)150以上上交比例监理15%12.5%10%7.5%其他(含农开)20%17.5%15%12.5% 第八条 【优惠办法】集团公司对成立时间长、贡献大的分支机构给予支持,即:对成立10年(含)以上的分支机构或累计上交利润超过200万元的分支机构,在第七条规定的上交比例的基础上降低一个台阶给以优惠。但最低线不变。 第九条 【定额管理办法】对现实行定额的分支机构,在原定的基础上,自2009年起,定额上交的利润额每年增加10%。 第十条 【特殊情况】特殊项目、特
5、殊情况的优惠政策,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级别变更】分支机构的级别变更需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报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第十二条【其他】与集团公司合作或联营的项目或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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