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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農業機械學會章程-22-中華農業機械學會章程中華民國80年1月6日會員大會通過中華民國81年12月4日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83年12月9日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85年12月13日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1年12月12日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農業機械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譯名為ChineseInstituteofAgriculturalMachinery縮寫為C.I.A.M.)。第二條:本會係依據有關法令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第三條:本會以促進農業機械之學術研究與發展為宗旨。第四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2、。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第二章任務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促進國內外農業機械之學術研究、交流及合作。(二)研究改進農業機械教育及協助人才之培養訓練。(三)舉辦農業機械學術研討會及推廣活動。(四)發行並收集農業機械學術與推廣刊物、專集及資料。(五)接受委託辦理有關農業機械之研究、諮詢、調查、評鑑、訓練、推廣及法案草擬等工作。(六)審擬農業機械名詞及有關農業機械各種標準及規範。(七)協助會員發展農業機械事業並為會員介紹服務機會。(八)辦理農業機械研究與發展之獎勵事項。(九)其他有關事項。第三章會員第七條:(一)本會會員依性質分為下列
3、五種:1、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從事農業機械教學、研究、推廣、經營及有關工作者,經由會員二人介紹,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2、學生會員--凡在校之農機或相關科系學生,經由科(系)主任或研究所所長之推薦,得為本會之學生會員,畢業後得申請為個人會員。3、贊助會員--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由會員二人推薦,得為贊助會員。4、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由理事二人推薦,得為榮譽會員。5、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經由會員二人介紹,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派一人為代表。(二)前項各種會員均應經過理事會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第八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
4、會會員:(一)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二)罪刑經判決確定或尚在執行中者。(三)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22-第九條: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名譽或經判刑確定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於一個月前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十三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一)發言權及表決權。(二)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四)
5、獲贈或優先購買、使用本會刊物及資訊。(五)其它應享之權利。惟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不具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二)繳納會費。(三)擔任本會所委託之職務。第四章組織及職員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團體之解散。(八)與會員權
6、利義務有關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辦法如下:(一)理事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經由會員票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惟連任理事、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二)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三)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二年,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監事選舉如採用參考名單選票時,上屆理事
7、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考名單。(四)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方式,但不得連續辦理。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如下:(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22-(四)審定會員之資格。(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七)聘免工作人員。(八)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務之決定。第十九條:監事會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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